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3年12月28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12-28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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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1228日-2024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建省闽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方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苏湾38号,租赁福州澳诚实业有限公司13号厂房6-7层

福建省闽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福州华冠环保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苏湾38号,租赁福州澳诚实业有限公司13号厂房6-7层,租赁面积2474m2。主要建成色谱室、光谱室、荧光室、分析实验室等,使用电子天平、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分光光度计、荧光光度计和显微镜等设备进行环境和海洋检测。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近期依托福州澳诚实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实验废水(含初次清洗)近期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远期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和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360t/a。

2、项目进行理化试验、消解处理等挥发性试剂配制过程产生极少量的挥发气体,主要为酸雾(以氯化氢、硫酸雾计)及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二级标准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应加强废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144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排放限值,靠近G316国道一侧执行4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