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4年1月3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1-03 11:07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3日-2024年1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浦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汽车配件加工项目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白水路2号福州年盛机电有限公司车间3

福州浦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壹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白水路2号福州年盛机电有限公司车间3,厂房面积为2352m2。年产50万套汽车配件,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废水经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中表1的B等级,总铁、石油类、氟化物参照执行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废水排放量696吨/年。

2、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提高车间内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       3、表4标准限值,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排放限值。燃烧废气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COD控制在0.0418吨/年、NH3-N控制在0.0056吨/年、SO2控制在0.0343吨/年,NOx控制在0.149吨/年、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控制在0.0904吨/年。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