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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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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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配件生产加工项目 |
闽侯县青口镇祥宏路268号4#厂房(租赁福州全庆雨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车间) |
福州源申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福建中森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闽侯县青口镇祥宏路268号4#厂房(租赁福州全庆雨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车间),租赁面积约1200m2,项目计划年产目生产塑料配件73吨/年,包括底壳底座2万个/年,遮阳板骨架7万个/年、内饰板30万个/年、内饰装饰条10万个/年,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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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840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氨、酚类、苯乙烯、氯苯类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浓度限值。 无组织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表9浓度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排放限值;酚类和氯苯类参考执行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氨、苯乙烯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浓度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排放量≤0.073t/a。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 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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