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4年3月26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3-2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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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26日-2024年4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收集转运8000吨废矿物油、废机油项目

项目位于闽侯县尚干镇东升村,租赁福州天鑫皮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2#厂房1层为危废仓库

福建旺捷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闽侯县尚干镇东升村,租赁福州天鑫皮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2#厂房1层为危废仓库,面积 850m2。年收集中转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8000吨。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35万元。

 

1、项目危废仓库不设卫生间,员工使用租赁方的公厕,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本期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79.2t/a。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滴漏的废矿物油用布擦拭。

2、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监控浓度限值。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排放限值。项目风机,引风能力需满足项目需求,以减少无组织逸散,提高厂房内有机废气收集效率。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284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3排放限值。

5、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执行GB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中的要求,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规范贮存和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本项目仅做为中转贮存仓库,不涉及危险废物的处置。项目需符合HJ607-2011《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与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7、本项目建设单位应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8、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和事故应急处置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9、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