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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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福鑫年产50000套木质家具项目 |
闽侯县祥谦镇祥宏南路33号宏德盛产业园1#厂房 |
福建福鑫家居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辉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闽侯县祥谦镇祥宏南路33号宏德盛产业园1#厂房,项目租赁厂房面积9640平方米。项目计划年产木质家具50000套,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1224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监控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附录A表A.1排放限值。机加工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84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 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2 |
欣永晟公司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300万套项目 |
项目位于青口镇白水路15-1号(租赁福州傲多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4#车间,面积950m2)。 |
福州欣永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福建省泉州清澈环保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青口镇白水路15-1号(租赁福州傲多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4#车间,面积950m2)。项目计划年产汽车零部件300万套,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270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表9浓度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排放量≤0.196t/a。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 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3 |
奇达 EVA 拖鞋、PE 拖鞋加工项目 |
项目位于尚干镇祥宏中路20号(租赁华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内),租赁面积6873m2。 |
福州奇达工艺品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辉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尚干镇祥宏中路20号(租赁华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内),租赁面积6873m2。项目计划年产EVA射出拖鞋400万双、PE拖鞋400万双,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接入华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处理后排放,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638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执行DB35/1784-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表2及附录A表A.1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标准及无组织厂界排放表1二级新改扩浓度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浓度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排放量≤0.8748t/a。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 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