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4年4月9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4-0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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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9日-2024年4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立恒橡胶制品生产项目

青口镇祥青路37号(租赁福建鑫上华钢制品有限公司2号厂房一层,租赁厂房面积700m2)

福州立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睿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青口镇祥青路37号(租赁福建鑫上华钢制品有限公司2号厂房一层,租赁厂房面积700m2)。项目计划年产橡胶制品300万套,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帐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接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量≤180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口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浓度限值,臭气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为0.25t/a。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常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