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5年6月4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06-04 15:14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泰荣科技年产15000吨EVA注射塑料粒子生产线项目

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吉山路5号6#、8#厂房

福州泰荣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位于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吉山路5号6#、8#厂房(租赁福州中瑞铝业有限公司),位于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内,租赁面积4311.68m2。年产15000吨EVA注射塑料粒子,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冷却水经混凝沉淀后循环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892.5t/a。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运营期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乙烯、甲苯、乙苯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浓度限值;臭气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27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