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5年6月9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06-0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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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9日-2025年6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建华恒年产26万件新能源汽车电池托盘喷涂生产线项目

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祥通路36号(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租赁福建祥鑫股份有限公司1#厂房

福建省华恒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福建金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位于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祥通路36号(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租赁福建祥鑫股份有限公司1#厂房。年产26万件新能源汽车电池托盘,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1280t/a。

2、项目涂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以及表3和表4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标准限值要求。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林格曼黑度排放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燃气锅炉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本项目废气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578t/a,氮氧化物≤0.1403t/a,二氧化硫≤0.06t/a。你司应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的排放指标,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域削减替代。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