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3〕7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通途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85085413M
地址:福州市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沙园
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抛丸工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无喷漆作业,但喷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车间西南侧地面堆放有已喷漆的金属构件,金属构件表层漆面可见未干,现场地面有漆痕,该区域空气中可嗅得明显类似漆的气味,同时该区域所处的车间为开放式,未按规范采取有效的防止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扩散的污染治理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3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车间西南侧区域未按规范设置密闭作业空间及污染治理措施防止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扩散);
2.2023年3月15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
3.2023年3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西南侧区域未按规范设置密闭作业空间及污染治理措施防止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扩散);
4.2023年3月15日由福建省通途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厂长黎开锦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及公司法人信息);
5.2023年3月15日由福建省通途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厂长黎开锦提供的黎开锦身份证1份与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黎开锦的身份信息及委托情况);
6.2023年3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公司年加工金属构件10000吨项目的环评审批意见与验收意见节选各1份(证明你公司年加工金属构件10000吨项目审批验收情况、有机废气污染防治控制要求以及表面喷涂的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质);
7.2023年3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排污登记情况);
8.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9.2023年4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黎开锦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及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1份(证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你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3年6月12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6号)及2023年6月5日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元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街道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交款平局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