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上街铭凯小吃店(叶银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6-2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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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限改〔2023〕1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侯县上街铭凯小吃店(叶银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1MA8UU6PAX9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268-1号永辉城市生活广场7#楼1层7店面(惠好路7-6号)

  2023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检查,你店于2023年4月18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店铺位置位于闽侯县上街永嘉天地7#楼一层,店铺招牌名:大小姐,从事炒菜、甜品制作销售。永嘉天地7#楼二层及以上为居民楼,一层店面属于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且烟道为一层与楼上居民楼公用烟道。

  证明以上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5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经营者叶银燕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店注册经营情况及油烟处理情况);

  3.由你店经营者叶银燕提供的你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经营情况);

  4.由你店经营者叶银燕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店经营者叶银燕的身份信息);

  5.由你店经营者叶银燕提供的店面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店店面租赁情况);

  6.由我局提供的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上街永嘉天地7号楼一层商铺是否配套专用烟道的复函(侯自然函﹝2023﹞250号)复印件1份(证明永嘉天地7号楼二至七层为住宅,你店排气道位置与住宅排气道位置一致)。

  你店在经营项目属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依据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责令你店于2023年7月11日前停止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我局将对你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店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关闭并处罚。

  特此通知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