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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6-2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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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23〕76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荆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夏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729566739

  住所: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1层239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5日22:00对你公司承包建设的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新校区项目进行调查,福州市闽侯闽侯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项目进行噪声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排放均值为59dB,超过你公司执行的夜间噪声55dB的标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为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新校区项目工程施工方,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监测人员对现场进行噪声监测);

  2.2023年5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项目生产经理郑燕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夜间在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新校区项目进行施工作业);

  3.2023年5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在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新校区项目施工情况及福州市闽侯监测站人员噪声监测情况);

  4.2023年5月15日,由你公司项目生产经理郑燕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5月15日,由你公司项目生产经理郑燕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夏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夏子的身份信息);

  6.2023年5月1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郑燕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3年5月15日,由你公司项目生产经理郑燕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生产经理郑燕的身份信息);

  8.2023年5月15日,由你公司项目生产经理郑燕提供的《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新校区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新校区项目工程施工单位);

  9.2023年5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5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3)N-004号)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新校区项目5月15日夜间施工排放噪声超标);

  11.2023年5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项目生产经理郑燕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5月15日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对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新校区项目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已送达你公司);

  12.2023年5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节选)1份(证明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3.2023年5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1份(证明项目建设地点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

  14.2023年5月24日,由你公司项目生产经理郑燕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15.2023年5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节选1份(证明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16.2023年5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节选)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3年6月21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1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10号)、2023年6月1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E栋2层

  邮    编:350100

  联 系 人:李思琦

  电    话:2298292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