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3〕74 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垚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531XG7T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小桥108号(福州信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内)7#厂房第一层2号房
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3月新建成一条刷胶生产线,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成一条刷胶生产线);
2.2023年5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保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3月建成一条刷胶生产线,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3.2023年5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保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2022年底知悉自己刷胶生产线未办理环评手续,至今未予进行整改);
4.2023年5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5.2023年5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保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6.2023年5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保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玉保的身份信息);
7.2023年5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保提供的水胶机(涂布复合机)合同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刷胶生产线投资额);
8.2023年5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保提供的《2023年01月至2023年05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复印件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请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
9.2023年5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保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房系租赁);
10.2023年5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所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应编制“报告表”项目);
11.2023年5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2.2023年5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3年6月12日止,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要求陈述、申辩申请,视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9号)、2023年6月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陆仟肆佰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