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3〕10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俊雅金属喷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2YK6RD55
地址: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榕山工业区福州天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厂房2、综合楼一层
2023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挂件-静电喷涂-高温固化-自然冷却-成品。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该公司的环评、验收及排污许可证及2022年自行监测报告和监测年报,发现你公司未开展2022年自行监测,未上报2022年自行监测年报等相关材料,仅提供了一份2022年3月1日与福建锦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未能提供2022年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年报);
2.2023年4月27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检查时该公司现场情况);
3.2023年4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2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4.2023年4月27日由福州俊雅金属喷涂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黎洪宝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及公司法人信息);
5.2023年4月27日由福州俊雅金属喷涂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黎洪宝提供的黎洪宝身份证1份与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黎洪宝的身份信息及委托情况);
6.2023年4月27日由福州俊雅金属喷涂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黎洪宝提供的《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1份(证明该公司已与第三方签订自行监测委托情况)
7.2023年4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公司年产2万件喷涂铁件项目的环评审批意见与验收意见节选各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2万件喷涂铁件项目审批验收情况);
8.2023年4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1份(证明排污许可证中对该公司的自行监测要求);
9.2023年4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节选1份(证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结合2023年4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
10.2023年4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界面截图3张(证明该公司2022年度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自行监测完成率为零,2022年监测年报未录入);
11.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3年7月24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6号)及2023年7月13日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元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E栋2层
邮 编:350100
联 系 人:李思琦
电 话:0591-2298292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