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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7-27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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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限改〔2023〕2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旺旺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忠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3375021101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首山路23号嘉年华花园六区3号、4号楼连接体一层08店面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验收报告中伪造环境保护设施安装情况,验收报告弄虚作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6月1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并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及焊烟净化器。你公司验收报告所示的危废间位于你公司隔壁的福建捌零传媒有限公司车间内,该区域不属于你公司的租赁范围);

  2.2023年6月1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忠杰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期间,因公司经济困难,仅配套有活性炭设施,并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及焊烟净化器,也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存在在验收报告中伪造环境保护设施安装情况的行为);

  3.2023年6月1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6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并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及焊烟净化器。你公司验收报告所示的危废间位于你公司隔壁的福建捌零传媒有限公司车间内,该区域不属于你公司的租赁范围);

  4.2023年6月1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忠杰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6月1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忠杰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忠杰的身份信息);

  6.2023年6月1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忠杰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福州旺旺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及福建益准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22032302)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验收报告记载你公司建设有危废贮存间5平方米;水帘喷漆废水通过絮凝沉淀设备处理达到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焊接烟尘配套移动式焊接烟尘处理设施1套;验收检测报告喷漆废气仅有排气筒出口监测数据,并无废气处理设施进气口监测数据);

  7.2023年6月1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忠杰提供的《利润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

  8.2023年6月1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忠杰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租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五虎山工业园合金路6号福州佩考林工业有限公司3#厂房扩建部分一层120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生产);

  9.2023年6月1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6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捌零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福建捌零传媒有限公司的危废贮存间为该公司独立使用,并未和你公司共用);

  11.2023年6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逸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期间,你公司并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及焊烟净化器,也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

  12.2023年6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3.2023年6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验收报告弄虚作假行为符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附件“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第一点“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的情形,即当事人在验收报告中篡改生产设施建设地点、规模,伪造环境保护设施安装情况等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完成以下整改:

  重新办理竣工环保验收,如实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调试情况。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