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新日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7-31 15:16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闽榕侯环限改〔2023〕2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侯县新日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登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719306472

  地址:福州市闽侯县洋里乡岭兜村

  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朱敏麟、郑灵芝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场处于养殖经营状态,建有47口水池用于鳗鱼的养殖,查时有27口水池正在养殖,约饲养鳗鱼11.3万尾。养殖用水主要来源于仙洋溪溪水、井水、山泉水,通过抽水将水暂存于厂区东侧的3口蓄水池。养殖尾水经泄流管排至养殖池周围的排水沟,之后汇入养殖场内的3口沉淀池(3口沉淀池容量约为800立方米)经三级沉淀后排入养殖池南侧的仙洋溪。执法人员会同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公司南侧废水排放口处进行水质监测。2023年5月29日,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编号为侯环测(2023)X-023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总磷浓度为0.82mg/L。

  对照闽侯县洋里乡水系分布图,你公司养殖尾水排入的流域为仙洋溪,仙洋溪汇入岭兜溪最终汇入洋里溪。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6〕133号)中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中第四点“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见附表1、附表2。表中未提到的福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其他河流、河段及湖库执行Ⅲ类标准”的意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4.1.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的规定,以及表4中规定磷酸盐(以P计)一级排放标准为0.5mg/L。你公司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总磷浓度为0.82mg/L, 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磷酸盐(以P计)一级排放标准(0.5mg/L)0.64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闽侯县新日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尾水排放情况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采样情况);

  2.2023年5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闽侯县新日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尾水排放情况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采样情况);

  3.2023年5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1份(证明闽侯县新日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场区布局、养殖尾水走向、采样点位);

  4.2023年5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闽侯县新日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尾水排放情况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采样情况);

  5.2023年5月22日由闽侯县新日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明涛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及公司法人信息);

  6.2023年5月22日由闽侯县新日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明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郑明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郑明涛身份及受委托事项) ;

  7.2023年5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编号为侯环测(2023)X-023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闽侯县新日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排放的养殖尾水中总磷浓度为0.82mg/L);

  8.2023年5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郑明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将监测情况已告知闽侯县新日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事实);

  9.2023年5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监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编号为侯环测(2023)X-023号的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10.2023年5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节选1份(证明闽侯县新日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总磷排放限值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四中一级排放标准:0.5mg/L);

  11.2023年5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闽侯县洋里乡水系图复印件1份(证明闽侯县新日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排放的养殖尾水排入仙洋溪最终汇入洋里溪的事实);

  12.2023年5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闽侯县新日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排放的养殖尾水排入仙洋溪最终汇入洋里溪,洋里溪执行三类标准);

  13.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养殖尾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