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8-1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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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限改〔2023〕26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380827M

  注册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226号

  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林光、许宇芳联合省厅清水蓝天交叉监督帮扶组对位于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榕东村的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在生产,你公司南侧沥青生产车间外空地并排设置有5格露天物料堆放处,其中4格有砂石等原料堆放,生产车间东侧堆放约有750立方废料,生产车间东南角堆放约有400立方的废料,车间外物料及废料堆放处均未进行覆盖,未见有喷淋降尘措施。车间外雨水收集窨井被砂石堵塞。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物料堆场及废料堆场露天设置,堆场内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

  2.2023年7月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管理员包晶晶制作的《福州市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露天堆放砂石及沥青废料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

  3.2023年7月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该公司露天堆放砂石及沥青废料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

  4.2023年7月7日由该公司生产管理员包晶晶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7月7日由该公司生产管理员包晶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林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恩的身份信息);

  6.2023年7月7日由该公司生产管理员包晶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3年7月7日由该公司生产管理员包晶晶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管理员包晶晶的身份信息);

  8.2023年7月7日由该公司生产管理员包晶晶提供的《榕圣市政建材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侯环评〔2020〕118号)审批意见复印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验收等情况及物料需采取的无组织控制措施);

  9.2023年7月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7月7日由该公司生产管理员包晶晶提供的该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复印件1份及公司从业人员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从业人员数及2022年度营业额信息);

  11.2023年7月1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节选1份(证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结合2023年7月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生产管理员包晶晶制作的询问笔录及生产管理员包晶晶提供的该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复印件1份及公司从业人员花名册复印件1份可证明该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

  你公司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