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限改〔2023〕19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达沃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729971094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厚屿256号
法定代表人:廖剑鸣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清水蓝天交叉监督帮扶组于2023年7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将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而是通过私自设置的管道将污水排放到外环境,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将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而是通过私自设置的管道将污水排入你厂界外西侧的水沟内,并最终流入厂区北侧的桐口溪支流);
2.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1张(证明你公司厂区平面图、污水排放走向情况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点位);
3.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私自设置的管道将污水排放到外环境);
4.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车间主管*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车间主管私自设置排污管道,并将生产污水通过该管道排放到外环境);
5.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1张(证明你公司通过私自设置的管道将污水排放到外环境及监测人员采样情况);
6.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7.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8.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9.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车间主管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提供的你公司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环评审批及验收情况);
11.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