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查(扣)〔2023〕9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福建省达沃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729971094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厚屿256号
法定代表人:廖剑鸣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清水蓝天交叉监督帮扶组于2023年7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将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而是通过私自设置的管道将污水排放到外环境,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将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而是通过私自设置的管道将污水排入你厂界外西侧的水沟内,并最终流入厂区北侧的桐口溪支流);
2.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1张(证明你公司厂区平面图、污水排放走向情况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点位);
3.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私自设置的管道将污水排放到外环境);
4.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车间主管*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车间主管私自设置排污管道,并将生产污水通过该管道排放到外环境);
5.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1张(证明你公司通过私自设置的管道将污水排放到外环境及监测人员采样情况);
6.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7.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8.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9.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车间主管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提供的你公司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环评审批及验收情况);
11.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造成污染物违法排放的设施、设备(详见附件清单)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7月7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现场,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物品清单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
附件:
查封物品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生产日期 |
生产单位(批号) |
备注 |
1 |
污水处理设施 |
套 |
1 |
就地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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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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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