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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10-0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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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侯环限改〔2023〕3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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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93755701B

住所: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榕中村

法定代表人:江其东

2023年8月27日,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清水蓝天交叉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露天设置,生产产生的一般固废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固废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2023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固废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2023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10张(证明你公司生产固废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4.2023年9月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固体仍然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

5.2023年9月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生产固废仍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6.2023年9月1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3)X-034号]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固废经雨水、山体渗水冲刷产生的淋溶水对雨水收集池内水质产生影响);

7.2023年9月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将侯环测(2023)X-034号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送达你公司);

8.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9.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江其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其东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11.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的身份信息);

12.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贮存工业固废需采取的措施);

13.2023年9月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对生产产生的工业固废进行贮存。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