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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10-2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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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23〕165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同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93755701B

  住所: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榕中村

  法定代表人:江其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27日,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清水蓝天交叉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露天设置,生产产生的一般固废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固废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2023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固废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2023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10张(证明你公司生产固废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4.2023年9月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固体仍然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

  5.2023年9月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生产固废仍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6.2023年9月1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3)X-034号]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固废经雨水、山体渗水冲刷产生的淋溶水对雨水收集池内水质产生影响);

  7.2023年9月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将侯环测(2023)X-034号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送达你公司);

  8.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9.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江其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其东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11.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的身份信息);

  12.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贮存工业固废需采取的措施);

  13.2023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4.2023年9月1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至2023年10月11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22号)及2023年9月2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六)“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第15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