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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10-2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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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环罚〔2023〕16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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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93755701B

住所: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榕中村

法定代表人:江其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27日,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清水蓝天交叉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物料堆场露天设置,堆场内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等降尘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采取三防等措施露天堆放石粉等易扬尘物料及公司厂区位于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2.2023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采取三防等措施露天堆放石粉等易扬尘物料);

3.2023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10张(证明你公司未采取三防等措施露天堆放石粉等易扬尘物料);

4.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江其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其东的身份信息);

6.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的身份信息);

8.2023年8月27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原辅物料需采取的无组织控制措施);

9.2023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至2023年10月11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21号)及2023年9月2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4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