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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10-1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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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环罚〔2023〕15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捌零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641379114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辅翼村(福州佩考林工业有限公司)综合楼整楼-1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验收报告中伪造环境保护设施安装情况,验收报告弄虚作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6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并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及焊烟净化器);

2.2023年6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斌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期间并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及焊烟净化器);

3.2023年6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并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及焊烟净化器);

4.2023年6月2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斌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6月2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斌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斌的身份信息);

6.2023年6月2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斌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福建捌零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标识制作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22010439)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验收报告记载你公司水帘喷漆废水通过絮凝沉淀设备处理达到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焊接烟尘配套移动式焊接烟尘处理设施1套);

7.2023年6月2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斌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租赁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辅翼村(福州佩考林工业有限公司)综合楼整楼-1约120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生产);

8.2023年6月3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斌提供的《利润表》、《工伤保险在职参保人员花名册》、《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花名册》各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

9.2023年6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6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逸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期间,你公司并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及焊烟净化器);

11.2023年6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2.2023年6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验收报告弄虚作假行为符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附件“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第一点“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的情形,即当事人在验收报告中篡改生产设施建设地点、规模,伪造环境保护设施安装情况等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8月4日,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9月21日我局应你公司申请召开听证会,并于9月21日召开案审会对听证结果进行审议。经审议认为:一是我局认定的本案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正确;二是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及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正确;三是对你公司行政处罚的裁量合理、恰当。经研究讨论,决定维持《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14号)内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陆佰元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