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永强彩色包装有限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10-18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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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限改〔2023〕36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永强彩色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武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729201143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辅翼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印刷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印刷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作业);

  2.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陈武剧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印刷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作业);

  3.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印刷工序正在作业,作业区域未密闭);

  4.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经理陈武剧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经理陈武剧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武剧的身份信息);

  6.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经理陈武剧提供的《福州永强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包装袋/膜印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福州永强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包装袋/膜印刷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及印刷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7.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经理陈武剧提供的2022年利润表复印件1份和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8.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9.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完成以下整改: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按规定在密闭空间进行,减少废气排放

  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