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申达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8-04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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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侯环限改〔2023〕2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侯县申达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阳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94371534F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陈店湖工业区官莊路33号6#厂房整座、8#厂房整座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三楼喷漆区域中间两个喷漆工位有工人在喷漆作业,喷漆区域弥漫着漆雾,其配备的2台水帘喷漆台一台正常运转,另一台水帘喷漆台风机在运转,但水帘机内无水呈干涸状态,已失去水幕吸附功能,同时喷漆区域多扇窗户未密闭。喷漆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虽有开启运行,但检查发现活性炭装置内部安装的活性炭、过滤棉已吸附大量的漆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水帘机内无水呈干涸状态,喷漆区域多扇窗户未密闭);

2.2023年7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10张(证明你公司水帘机内无水呈干涸状态,喷漆区域多扇窗户未密闭);

3.2023年7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车间主管***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水帘机有开启运行但无水幕,门窗未密闭);

4.2023年7月5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7月5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车间主管***的身份信息);

6.2023年7月5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办理情况以及证明你公司喷漆废气是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7.2023年7月5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阳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阳光的身份信息);

8.2023年7月5日,由该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委托***负责办理你公司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相关事宜);

9.2023年7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7月10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你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

11.2023年7月1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