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岩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11-29 09:46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闽榕侯环不罚〔2023〕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岩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可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4CE6H7A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祥宏南路1730号(建赐宝(福州)建材有限公司内)1#厂房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2.2023年9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总**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3.2023年9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

  4.2023年9月20日,由你公司副总**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9月20日,由你公司副总**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林可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可镇身份信息);

  6.2023年9月20日,由你公司副总**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副总**身份信息);

  7.2023年9月20日,由你公司副总**提供的项目审批意见复印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及环保设施配套情况);

  8.2023年9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9.2023年10月1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干粉砂浆搅拌站属于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项目);

  10.2023年10月1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建筑材料制造项目应纳入简化管理);

  11.2023年10月1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虽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但已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并立即着手申领排污许可证,于10月17日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见附件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见附件2)”,你公司行为符合附件1《免予处罚情形清单》第4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