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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11-2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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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限改〔2023〕4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93476791W

  住所:闽侯县尚干镇良安路28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及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排放的锅炉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1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作业,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水及生物质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2.2023年11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水及生物质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3.2023年11月9日,由你公司后勤主任**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4.2023年11月9日,由你公司后勤主任**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俊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燊的身份信息);

  5.2023年11月9日,由你公司后勤主任**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身份信息);

  6.2023年11月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3年11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后勤主任**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11月9日你公司后勤主任**陪同检查及见证监测站人员采样监测过程);

  8.2023年11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9.2023年1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3)G-008号)1份(证明你公司11月9日锅炉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

  10.2023年11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重点控制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氮氧化物≤200mg/m3)。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完成以下整改:

  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保证排放的锅炉大气污染物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