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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1-0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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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23〕219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融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8TAUYN94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北路2号自动压机厂房104

  法定代表人:刘明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不锈钢制品生产加工项目于2021年9月通过环评审批并陆续建成投产,至今尚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一期环评项目已投产,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2023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亮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一期项目冷轧、退火工艺配套的生产设备于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陆续建成投产,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3.2023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

  4.2023年12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当时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5.2023年12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3年12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提供的一期、二期环评批复、环评章节节选及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7.2023年12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提供的日常生产过程使用的燃气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一期项目生产期间已大量使用燃气);

  8.2023年12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提供的危废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一期项目于2022年7月生产至今已产生并转移大量废乳化液);

  9.2023年12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提供的环保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但至今尚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10.2023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1.2023年12月1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至2023年12月27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1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00001号)及2023年12月20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第1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壹佰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