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虞洋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2-0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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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限改〔2024〕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侯县虞洋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孝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BUM6YP1Y

  地址:福州市闽侯县大湖乡茶坪村

  2024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朱敏麟、郑灵芝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养殖经营状态,建有43口水池用于鳗鱼的养殖,查时有35口水池正在养殖,饲养鳗鱼约30吨。养殖用水主要来源于雪溪溪水。养殖尾水经泄流管排至沉淀池(沉淀池总容量约为8000立方米),经四级沉淀后排入雪溪。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处分3个时段各采样1次,共采集水样3瓶进行水质监测。2024年2月6日,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编号为侯环测(2024)X-004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总磷浓度为0.61mg/L。

  你公司养殖尾水排入的流域为雪溪,雪溪流入樟村后汇入日溪。根据《福州市水利局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

  功能区划的函》(榕水利函(2019)449号)中福州市水功能区划,日溪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故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水域为Ⅱ类水体。根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 2160-2023)中4.2.2“GB 3838 中Ⅲ类水域(特殊保护水域除外)和 GB 3097 中一、二类水质目标海域(特殊保护水域除外)属重点保护水域,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养殖尾水应执行表1、表 2 中一级标准”的规定,你公司养殖尾水中总磷执行的排放标准为0.5mg/L。

  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养殖尾水中总磷浓度为0.61mg/L, 超过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 2160-2023)表1中总磷(以P计)一级排放标准(0.5mg/L)0.22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2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尾水排放口情况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采样情况);

  2.2023年2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尾水排放情况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采样情况);

  3.2023年2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场区布局、养殖尾水走向、采样点位);

  4.2024年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养殖尾水排放情况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采样情况);

  5.2024年2月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孝平提供的工商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及公司法人信息);

  6.2024年2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编号为侯环测(2024)X-004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养殖尾水中总磷浓度为0.61mg/L);

  7.2024年2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苏孝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将监测情况已告知你公司的事实);

  8.2024年2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监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编号为侯环测(2024)X-004号的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9.2024年2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 2160-2023)1份(证明你公司总磷排放限值执行的是《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 2160-2023)表一中一级排放标准:0.5mg/L);

  10.2024年2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水利局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功能区划的函》(榕水利函(2019)449号)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日溪属于Ⅱ类水域);

  11.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养殖尾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排放的养殖尾水中污染物不得超过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