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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3-15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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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24〕50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通隆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337550972N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泮洋村福建省闽侯县华源工艺品有限公司2#厂房整座

  法定代表人:林登希

  2023年12月18日,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5年投入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成生产线并投产,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2023年12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登希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

  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15年投产,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3.2023年12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

  4.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登希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5.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登希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登希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租赁情况及实际生产厂址为华源工艺品公司内2#厂房的一层与三层);

  7.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登希提供提供的你公司2022年度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复印件1份及2023年12月职工社保缴纳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数及2022年度营业额信息);

  8.2023年12月2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9.2023年12月2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证明该公司所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应编制“报告表”项目);

  10.2023年12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1份(证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结合2023年12月1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登希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该公司2022年度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复印件1份及2023年12月职工社保缴纳明细复印件1份可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3月6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4号)、2024年2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第1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玖佰元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E栋2层

  邮    编:350100

  联 系 人:林伟强

  电    话:2298292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