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辉大厨食品有限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3-11 10:46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闽榕环罚〔2024〕45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辉大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8UUEF30P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泮洋村福建省闽侯县华源工艺品有限公司2#厂房第二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4月建成烤鸭生产线并投入使用,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基本信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建有烤鸭生产线,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基本信息);

  2.2023年12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4月建成烤鸭生产线并投入使用,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基本信息);

  3.2023年12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4.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谢学春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6.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明的身份信息);

  7.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谢学春的身份信息);

  8.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地址、厂房租赁时间);

  9.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你公司2023年产量表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产量情况);

  10.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你公司职工花名册1份(证明你公司职工共6人);

  11.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12.2023年12月1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节选1份(证明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13.2023年12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4.2024年1月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证明该当事人所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登记管理”项目);

  15.2024年1月5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3月1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3号)、2024年2月2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E栋2层

  邮    编:350100

  联 系 人:林伟强

  电    话:2298292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