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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3-1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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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不罚〔2024〕1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辉大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8UUEF30P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泮洋村福建省闽侯县华源工艺品有限公司2#厂房第二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4月建成烤鸭生产线并投入使用,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建有烤鸭生产线,未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2023年12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4月建成烤鸭生产线并投入使用,未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2023年12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4.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谢学春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6.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明的身份信息);

  7.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谢学春的身份信息);

  8.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地址、厂房租赁时间);

  9.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你公司2023年产量表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产量情况);

  10.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你公司职工花名册1份(证明你公司职工共6人);

  11.2023年12月18日由你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12.2023年12月1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节选1份(证明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13.2023年12月1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4.2024年1月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该公司所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登记表”项目);

  15.2024年1月5日,由该公司厂长谢学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中“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鉴于你公司已自行于2024年1月4日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