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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12-09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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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侯环罚责改〔2024〕0028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居家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金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2YNAQ26B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桐口林场边桃田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巡查桐口溪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仿石漆生产项目于2017年建成并投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生产废水已配套沉淀池);

2.2024年10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翁金城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17年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3.2024年10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11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

4.2024年10月24日,由你公司总经理翁金城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10月2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翁金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翁金城的身份信息);

6.2024年10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7.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所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应编制“报告表”项目);

8.2024年11月5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4)X-029号)1份(证明10月24日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对福建居家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沉淀池及其周边积水、厂区雨水排放口及其上下游水质监测结果);

9.2024年11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翁金城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10月24日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对福建居家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沉淀池及其周边积水、厂区雨水排放口及其上下游水质监测结果已送达你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生产,未办理环评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取得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