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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01-1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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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罚决〔2024〕0028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居家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金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2YNAQ26B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桐口林场边桃田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成并投入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2.2024年10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翁金城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17年建成并投入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3.2024年10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11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

  4.2024年10月24日,由你公司总经理翁金城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10月2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翁金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翁金城的身份信息);

  6.2024年10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7.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所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应编制“报告表”项目);

  8.2024年11月5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4)X-029号)1份(证明10月24日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对福建居家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沉淀池及其周边积水、厂区雨水排放口及其上下游水质监测结果);

  9.2024年11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翁金城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及监测报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10月24日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对福建居家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沉淀池及其周边积水、厂区雨水排放口及其上下游水质监测结果已送达你公司);

  10.2024年12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闽侯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分析的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地址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11.2024年12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检查执法系统关于历史案件的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处罚情况);

  12.2024年12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12345”平台关于投诉件的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被投诉情况);

  13.2024年12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闽侯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关于规划地类分析的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为工业用地);

  14.2024年12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4〕00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至2025年1月15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月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4〕0028号)、2025年1月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中第7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E栋2层

  邮    编:350100

  联 系 人:林伟强

  电    话:2298292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