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学、小学学区,实小、二实小、一附小、实幼、附幼、特校,闽侯职专、上街实验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树宣传青少年群体中的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中小学生奋发进取,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评选表彰2021-2022学年市“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榕教思〔202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2022学年福州市、闽侯县“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全县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籍在册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和班级。
二、评选条件
(一)市、县“先进班集体”
1.建设好。全班积极向上、文明和谐、团结友爱、遵规守纪,班级建设走在学校前列。
2.学风正。全班学习勤奋刻苦,互帮互助,乐学善思,成绩名列前茅。
3.勇争先。全班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文化、科学、艺术和社会公益活动等,表现突出。
4.全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班级体育科目成绩优良。
5.曾荣获校级(含)以上“先进班集体”称号。
班级学生有打架斗殴、校园欺凌、涉毒、违骑电动车、飙车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二)市、县“三好学生”
1.品德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热心参加志愿服务等各项公益活动,自觉遵纪守法。
2.学习好。学习态度端正,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勤奋好学,学科成绩优异,核心素养、关键能力强。
3.身体好。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热爱劳动,卫生习惯好,身体、心理健康,达到或超过教育部颁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4.曾荣获县级、校级(含)以上“新时代好少年”“最美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习惯养成之星”等称号之中的一项,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市、县“三好学生”。
(三)市、县“优秀学生干部”
1.符合市、县“三好学生”基本条件。
2.担任一年(含)以上的现任学校学生会、共青团、少先队、班委干部其中之一,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三、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评选表彰顺利实施。各校要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以保证评选表彰活动的顺利进行。
2.严肃评选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学校必须按民主程序产生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公示不少于5天,接受全体师生监督。凡在评选中不按民主程序办事、拉票贿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评选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由此取消的名额,不得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