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
办理依据 |
1.《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2.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完善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民保[2016]251号)5.《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9]34号)6.《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号) |
办理条件 |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3、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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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福 州 市 特 困 人 员 救 助 供养申请表》2份;2.《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2份;3.《农村五保供养家庭信息采集表》2份;4.《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2份;5.身份证复印件2份;6.户口簿复印件2份;7.户主书面申请书2份;8.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2份;9.入户调查表2份; 10.民主评议全体人员签字的会议记录2份;11.公示2份; |
补助标准 |
分散供养:全自理1340元/月、半护理1640元/月、全护理1930元/月 集中供养:全自理1610元/月、半护理3187元/月、全护理3884元/月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批:乡镇(街道) 资金发放:县民政局 |
业务咨询 电话 |
0591-229811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