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县人大第8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5-17 15:36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尊敬的潘依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失地农民保障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根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家庭养老为补充,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模式”的建议

  我县每年均按照省政府第177号令要求,从上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进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同时,根据省政府第177号令,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家庭养老、商业养老保险不属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范畴。

  二、关于“失地老龄农民的失地补助要加快核实并足额拨付到位”的建议

  1.《中共闽侯县委办公室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补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侯委办〔2008〕92号)等相关文件明确“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补助金每年1月和7 月各审批一次,乡镇(街道)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补助相关材料。”为确保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地老龄农民个人账户,我局通过工作通报、通知、电话提醒等方式强调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补助金发放时间,提醒各乡镇(街道)及时开展被征地老龄农民申请生活补助金所需材料的采集、送审等工作。但实际工作中仍有部分乡镇提交审核材料时间晚,造成补助金发放滞后。

  2.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资金由县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山区半山区乡镇发放的补助金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平原地区乡镇(街道)发放的补助金由县财政按总额的95%拨付,余下5%由乡镇(街道)财政补助。我局经审核后将补助金拨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发放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监督力度,督促各乡镇(街道)及时开展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补助各项工作。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祖丕慈

  联 系 人:黄建达

  联系电话:22628970

  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