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对闽侯县公共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提升服务质量与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目前我县执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起点为50万元,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规定执行。您在提案中提到“通过地方政令直接将项目分配给本地国有企业”,并指出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务和后勤采购服务三个领域存在以“一纸政令”“直接指定”等方式选择本地国有企业作为供应商的情况。若您提到的上述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是无法通过政令方式将项目直接分配给本地国有企业的。而您提到的“直接指定”属于政府采购方式中的单一来源采购。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按照该规定,除第(三)项外能够完全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极为少见。据了解,物业、保安及后勤三类服务项目目前国内市场竞争力充分,基本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截止目前,我县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物业、保安及后勤三类服务项目尚未遇到过符合单一来源采购前两项条件的情形。
关于保安服务。据了解,闽侯县政府于2023年就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保安规范管理有关事宜召开专题会议,按照精简高效原则,重新核定全县保安数量,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在保安人数核定限额内向县文投公司(现更名为福州首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县产投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申请保安,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保安薪酬按岗位设置,被派遣聘用的保安人员日常使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而政府采购保安服务是采购服务,保安人员的管理仍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因此劳务派遣不属于政府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关于教育系统后勤采购。据了解,闽侯县政府于2023年就教育系统集采供应链运营有关事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研定,教育系统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教学设备、物业、建设修缮、食堂等业务可直接委托县文投公司,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保安服务待原合同期满后参照县机关事业单位做法,由各校与县文投公司下属福州顺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按照核编数派遣管理。2025年2月经县政府批准,县产投公司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从2025年春季新学期起,改为仅承接教育系统各学校单项同品目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设备类采购业务,原纪要议定的其他业务由各校按教育局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构建更加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在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提出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等3项任务。“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福州市财政局联合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共同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由福州市财政局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协作配合,组织各县区财政局采购办人员集中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采购项目属地原则移送当地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联系方式,畅通权利救济渠道,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25年截止目前闽侯县财政局共处理了三个投诉案件,因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被认定中标无效1件,所涉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被认定中标无效1件。创新监管手段,配合福建省财政厅持续提升6.0系统,完善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6.0系统开辟了政策法规、采购信息、监督管理、办事指南和学习培训等专栏,方便使用人通过6.0系统按需查询和使用。6.0系统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手段,动态监控供应商投标、项目评审等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实效。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林德峰
联 系 人:林 华
联系电话:22075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