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6-10-27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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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2.1 领导小组构成和职责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和职责

2.3 指挥部构成和职责

2.4 县有关部门职责

2.5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2.6 应急救援队伍构成和职责

2.7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2.8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行动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现场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清点工作

5.3 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保障

6.3 应急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与宣传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修订

7.4 预案实施

8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靠科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闽侯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闽侯县境内的非煤矿山(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下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前期处置;

(3)市政府、县政府认为需要由县级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事故等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

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落实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响应者。

(3)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协调有序,紧密配合。

(4)依靠科学。遵循科学原理,积极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依靠先进设备,科学决策,科学施救。

(5)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联动联防机制,合理有效利用社会各种救援力量,实现资源共享。

(6)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2 组织机构及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包括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县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等。

 

2.1 领导小组构成和职责

2.1.1领导小组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武警闽侯县中队、县总工会、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2.1.2领导小组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决定事故现场指挥人员,负责应急救援事项的决策,参与较大以上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和消防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和职责

2.2.1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安监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0591-22065737)。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制定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2.3 指挥部构成和职责

2.3.1指挥部构成

指挥部是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县成立的临时机构,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救护队伍负责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等组成。

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作调整):

(1)现场指挥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单位和领导小组紧急调集的有关专业救护队救助人员组成,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协调。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局、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救护人员组成,县卫计局负责协调。

(5)物资供应组:由县经信、交通运输、商务及有关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县经信局、商务局负责协调。

(6)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负责人及有关民警组成,县公安局负责协调。

(7)后勤保障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总工会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

(8)善后处理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和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

(9)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

2.3.2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及救援工作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领导小组协调,并说明需要增援的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指挥部工作小组职责:

(1)抢险救援组: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及时处置突发灾变。

(2)技术专家组: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和保障抢险救援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抢险过程遇到的技术问题。

(3)医疗救治组:负责受伤人员现场紧急救护和转运伤员。

(4)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安全警戒、治安巡逻、矿区社会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

(6)后勤保障组:负责参加现场抢险的人员、伤亡人员家属的食宿、接待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补偿或赔偿及其他善后事宜和社会稳定工作。

(8)宣传报道组:负责新闻组织与发布工作。

2.4 县有关部门职责

 

县有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救援工作:

(1)县安监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3)县经信局:负责保障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供应,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4)县卫计局:负责指导、协调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救援工作,指导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人员的职业病诊断,指导事故发生矿山疫情防控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运输的畅通和安全。

(6)县民政局:负责协调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后期处理工作;协助善后处理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提供县级应急救援演练经费保障。

(8)县人社局:负责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待遇的支付工作;协调事故中伤亡的从业人员的抚恤、补偿、赔偿工作。

(9)县国土局:负责向指挥部提供抢险矿山相关地质资料、地灾防治资料等情况。

(10)县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12)县总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3)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14)武警闽侯县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救援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现场救援。

2.5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2.6 应急救援队伍构成和职责

2.6.1应急救援队伍构成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其它专业救援队伍和消防等应急救援力量。

2.6.2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2.7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应急救援专家从市、县两级矿山救援专家库中抽调,由县安监局协调相关专家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

2.8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

事故发生单位要如实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或险情情况,接受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生产人员执行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或者已经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事故预警信息,若认为情况严重可建议县政府安委会发布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的预警信息。县、乡镇(街道)政府安委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宣布解除预警。

3.2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已经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事态的监控工作。已经发生一般以上的事故及其发展态势和抢救情况的信息,以及可能造成一般以上的事故信息,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1事故报告的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1)非煤矿山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对于已经明确发生较大以上的事故以及因非煤矿山发生爆炸、坍塌等,事故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时,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接报后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生的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越级向上报告。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4)县安监局值班人员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局主要领导、带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市安监局报告和续报。

(5)县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当班人员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接受全县事故报告信息,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为0591-22065737。

3.2.2报告的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抢险救援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速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2)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或险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启动I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事态发展严重,国务院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矿山特别重大事故。

I级响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

(2)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

Ⅱ级响应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印发的《福建省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3)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非煤矿山较大事故。

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4)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一般事故。

IV响应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4.2 响应程序

4.2.1事故发生单位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响应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和互救,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2事故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响应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4.2.3领导小组办公室响应

(1)立即分别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

(2)立即向领导小组副组长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安监局;

(4)草拟工作组组成人员,报领导小组批准,经批准后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与工作组人员一同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事态发展到可能造成Ⅲ级以上事故时,要及时报告省安监局。

(6)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故或事态进展,按规定报告领导小组,通报其他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2.4领导小组响应

(1)研判是否启动本预案并作批示;

(2)根据需要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武警闽侯县中队、公安消防大队和矿山救护队伍。

(4)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

4.2.5县有关部门响应

县公安局、经信局、国土局、气象局、环保局、总工会、县委宣传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根据工作安排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

 

4.3 现场处置措施

4.3.1事故现场一般处置措施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参与救援;

(3)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应注意防止救援过程中产生次生伤害事故;

(4)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影响救援工作开展的道路、供电系统等各相关系统,努力创造事故救援的有利条件;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及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各项活动以及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及食物、饮用水,尽快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收集,非救险工作所必需时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现场及所有物证,尽可能进行现场拍照、录像;

(8)进入露天矿山的通道、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9)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4.3.2不同事故类型应急处置措施

4.3.2.1坍塌滑坡事故

4.3.2.1.1技术措施

(1)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被坍塌滑坡事故埋压、围困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边坡技术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

(4)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存在的其它坍塌滑坡体及浮石、危石等危险源;

(5)确定救援方案;

(6)分析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清除坍塌滑坡体等危险源的技术方案与具体方法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7)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4.3.2.1.2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设备、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边坡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坍塌滑坡事件扩大事故;

(4)防止已撤离人员回到坍塌滑坡影响区内。

4.3.2.2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3.2.2.1技术措施

(1)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火源性质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受火灾事故影响尚未撤出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根据火源部位、性质、影响范围,及时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4)明确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它区域蔓延;

(5)确定救援方案;

(6)查明火灾区可燃物性质和数量,搬离火区周边易燃物资,控制火区范围;

(7)调取当地气象预报资料,分析风、水等影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8)依据着火位置和燃烧物质的不同,选用相应的灭火方法;

(9)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4.3.2.2.2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3)专人严密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及风流的变化,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故。

4.3.2.3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3.2.3.1技术措施

(1)确定爆炸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切断事故发生地点的电源,防止救援过程中次生伤害的发生;

(3)查明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注意要查明有无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火源、有毒有害气体及液体泄漏等危险物品,并予以排除,注意查明周边边坡、岩体稳定情况,保障救援过程的安全;

(4)确定救援方案;

(5)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爆炸后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对于露天矿山,应注意火灾、有毒有害气体、边坡坍塌、残留爆炸物等危害的产生;

(6)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4.3.2.3.2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周边采场、边坡等稳定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防止与救援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内。

4.3.2.4排土场滑坡和泥石流事故处置措施

4.3.2.4.1技术措施

(1)迅速组织撤离排土场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查明排土场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排洪通道堵塞情况,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疏通,恢复通道原有的排洪功能;

(3)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4)掌握受影响的排土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及排土场相关技术参数;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4.3.2.4.2注意事项:

(1)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来水变化状况,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各类信息要按规定经相应级别的有关部门核实、审批后,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发布。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事故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发布的信息。

指挥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3)上级政府批示;

(4)下一步的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对于跨地区、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事故,由宣传报道组协调主流媒体及时开播指挥部提供的事故信息。

4.5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教,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清点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5.3 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参与依据之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领导小组和各组成单位的联系方式,并要确保联络畅通和及时更新。县安监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1-22065737。

事故发生地通信线路中断,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公司组织抢修恢复,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2 应急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单位和各级政府根据本单位、本地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建立和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2.2物资保障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物资和装备。

6.2.3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保证应急人员、应急交通工具、应急物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督促医疗卫生单位配备相应的矿山医疗救治药物、器材,开展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6.3

应急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对需要由财政负担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

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和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与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7.2 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和评估工作。

7.3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和论证。

 

在下列情况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预案

实施

本预案发至县直相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附件1  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2  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危险性风险分析

附件3  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4  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附件5  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求救电话

 

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2

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性风险分析

截至2016年6月底,我县现有非煤矿山2座,分布在白沙镇、南通镇。我县非煤矿山规模小,以中小型露天矿山为主,数量较少,且都属于建筑用凝灰岩矿采石场。目前正陆续增加3-4座采石场。

中小型露天矿山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有:坍塌、火灾、机械伤害、触电、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放炮、火药爆炸、粉尘、噪声、行为性危险等。此类矿山具有发生坍塌滑坡、民爆器材爆炸、放炮事故的可能性,应注意防范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3      

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领  导

小  组

单位及职务

值 班

电 话

组  长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22982257

副组长

县政府办副主任

22981000

县安监局局长

22065737

成  员

县公安局局长

22982349

县经信局局长

22982272

县卫计局局长

62099953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22076369

县财政局局长

22982260

县人社局局长

22982284

县国土局局长

22982965

县民政局局长

22982360

县环保局局长

22982923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22988218

武警闽侯县中队中队长

22612996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22982352

县总工会副主席

22982364

县气象局局长

22982245

尚干镇镇长

22253130

南通镇镇长

22249264

白沙镇镇长

22951127

鸿尾乡乡长

22975427

附件4

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现从事专业

联系电话

张则刚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钻探工程

15859015918

林金水

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

安全工程

13600884476

黄文森

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

13705088786

傅林聪

福建省地矿经济

发展有限公司

采矿工程

13600804890

黄荣南

福建省安全生产

应急救援中心

采矿工程

13609595876

李翰文

福建天宝矿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测量

13559126903

 

附件5

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及求救电话

闽侯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值班电话

0591-22065737

传真

0591-22060087

县委、县政府

总值班室

电话

0591-22982354、22982257、22981000

传真

0591-22989952、22982645

公安

110

消防

119

交通事故应急电话

122

医疗急救

120

电力抢修

95598

安全隐患举报电话

12350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各人民团体。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