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尾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00000032 发布时间: 2016-11-2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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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尾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乡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㈠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㈡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序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㈢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大型地质灾害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福州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中型地质灾害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小型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工作。

   二、机构和职责

㈠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乡长为副组长,乡人武部、乡国土资源所、企业服务中心、派出所、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村镇规划服务中心、公路站、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乡卫生院、电信局、乡供电所等有关职能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乡国土资源所。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我乡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村委会做好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㈡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本乡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乡国土资源所:承担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会同乡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厅、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乡公路站: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特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乡水利站:组织和督促乡镇水利站开展库周、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乡处置地质 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乡国土资源所和有关村委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根据、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13小时向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通报。

乡村镇建设规划服务中心:协助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乡村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指导各村对供水、供气等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人员,并指导、协助各村抢修因灾受损的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乡社会事务办: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乡卫生院: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乡派出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乡电信局:保证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乡供电所:组织人员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乡人武部:参与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并按会商要求派出人员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抢险救灾情况。

11.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㈢各村委相应成立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处置的需要,乡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监测和预报

㈠乡人民政府和乡国土资源所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 灾害调查与区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乡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㈡各村、乡国土资源所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乡国土资源所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乡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对属于特大、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乡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㈢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乡国土资源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㈣乡国土资源所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时向村委通报气象、汛情和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县气象局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警报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后,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将台风及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乡镇、村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 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㈤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㈥地质灾害预报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理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对小型地质灾害应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对特大型、大型的地质灾害应立即将灾情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乡国土资源所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五、善后处理工作

㈠地质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㈡乡国土资源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

㈢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

㈣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㈤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