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侯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05-1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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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9〕113号)指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试点任务要探索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占宅基地、超建房屋的,分区域、分类别、分档次累进计收有偿使用费,建立科学评估、适时更新、动态调整的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制订差别化的有偿使用标准和缴费办法。我县在小箬乡湖柄村、西村村开展农房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闽侯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逐条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采纳其中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合理性意见,先后进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形成较为完善的《闽侯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并以政府名义出台文件

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控制新增“两违”建设。

三、主要依据

1.《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第六条: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并已建成房屋的,占地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19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城市居民、华侨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照批准面积内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附件3(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有偿使用指导意见):

为了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有关要求,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有偿使用范围。坚持“尊重事实、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存在超占超建的农房,分不同时期建房情况收取有偿使用费。合法面积部分予以确权,超占超建部分不予确权。

二、收费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分类收费标准,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三、收费主体。宅基地及房屋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纳入村级集体财产统一管理,村民委员会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县级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监督。  

四、收费方式。收取有偿使用费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专项用于村公共事业支出。可按年度交纳,如省级出台相关政策后再行调整。

〔各县(市)区、高新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规定〕

四、确立的主要内容

1.有偿使用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收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与监督。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管理。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用地面积内的,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超过批准用地面积部分和未取得用地审批的宅基地(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土地建房),按每平方米30元为基础价格,以20平方米为一档,超占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基础价格收取,每增加20平方米,收费标准按基础价格提高20%累进计收,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基础价格的60%。

有偿使用费按一次性缴纳的办法收缴。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房屋建成后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且1987年1月1日之后无新建房屋的,不受用地面积标准和用地审批的限制,可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4.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政府审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建成后至今未扩建或翻改建的,且1999年1月1日之后无新建房屋的,批准用地面积内的可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5.烈军属、低保户、贫困户等,确无能力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可以缓交或减免。

6.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面积、收费额度等情况登记造册,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收缴。

7.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农田水利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