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起草说明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01-1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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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6年,我县印发了《闽侯县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候政办〔2016〕7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对全县养老服务设施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予以规范和加强,有效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2024年,福州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榕政办规〔2024〕3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我市出台的养老服务领域政策规范进行了重新梳理。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文件起草过程中,我局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并函送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送审稿按规定分别报县司法局和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3月24日,赵兴常委召开了县政府专题会议,对《若干措施》进行了研究。根据会议讨论意见,我局对《若干措施》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现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对《若干措施》进行研究审定。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强化用地保障、稳定人才队伍、加大财税扶持、提升优质服务、培育龙头企业、资金分担比例等六个部分,共20条支持措施。具体如下:

  (一)第1-9条。保留福州市《若干措施》政策相关内容,参照执行。

  (二)第10条。结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项目,由县财政对所在村(居)委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万元(新建)和10万元(改建),统筹用于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基本建设、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村自筹解决。

  (三)第11条。结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已投入运营的乡镇敬老院(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县财政对所在乡镇给予1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已投入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县财政对所在村(居)委会给予2.8万元/年的运营补贴,统筹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支付薪酬、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修更新、租金及水电支出、物业管理费用、举办为老敬老助老活动等运营性支出。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四)第12-20条。保留福州市《若干措施》政策相关内容,参照执行。

  三、资金测算

  政策调整后不增加县级财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