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
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具有显著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增加土地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通过转变土地用途,更好的适应城市发展需求,提高土地的经济产出和利用率。
(二)制定依据
根据《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低效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规〔202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闽侯县“工改商”政策与福州市“工改商”政策主要区别
(一)因闽侯县对于商业用地并未签订过履约监管协议,尚无相关政策且鉴于现在经济大环境下行,大部分企业营业额、利润下滑严重,因此建议对“工改商”企业暂不再另行签订履约监管协议。若今后我县出台商业用地履约监管相关政策,从其规定。
(二)因“工改商”政策在上图入库工作完成之后制定,结合经我县三轮摸排实际情况,大部分意向参与“工改商”企业项目未纳入2024年4月报送的上图入库图斑和项目库中。为加快项目实施落地尽快见效,对于未纳入闽侯县2024年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的项目,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预纳入闽侯县2025年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并于政策中明确,申请“工改商”企业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闽侯县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经县政府同意后预纳入闽侯县2025年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或因政府原因形成的闲置土地。
(三)调整联合审查方式。鉴于属地乡镇会同多部门联合审查存在困难,直接由我局牵头,组织县资规、工信、商务、住建和土储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部门要充分考虑片区内商业布局情况,从完善城市功能的角度,论证项目再开发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并将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