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赔)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送审稿)》起草说明
为严控我县占用绿地行为,强化城市绿化管护,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赔)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规〔2025〕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形成了《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绿化补(赔)偿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目前,我县纳入市政绿地面积总计约3.14万亩(涉及青口、祥谦、尚干、南通、上街、竹岐、荆溪、甘蔗等乡镇街道)。2023年以来,我县涉及乔木(行道路)移植等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申请项目22件,尚未实施绿化赔(补)偿收费。为严控我县占用绿地行为、强化城市绿化管护,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推进涉及民生的项目建设,对城市绿化补(赔)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是必要的。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绿化补(赔)偿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送审稿)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赔)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规〔2025〕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制定本通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政策依据,确保了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上位法要求,保障其合法性与权威性。
1.范围:闽侯县已纳入福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和中心大县城规划范围内的青口、祥谦、尚干、南通、上街、竹岐、荆溪、甘蔗街道等8个乡镇(街道)的建设项目;山区、半山区乡镇建成区及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2.对象:包括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法定指标又确需建设,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前提下,且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后报县政府批准的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同时明确两种情况占用绿地不计收绿化补偿费,如收储地块相关的特定情况。
(一)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足的
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不足法规规定的绿地面积×(土地出让金单价或划拨地价款单价+直接绿化费)
土地出让金单价或划拨地价款单价低于该项目所处地段相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时,以基准地价计,即:应缴纳的绿化 补偿费=不足法规规定的绿地面积×(项目所处地段相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直接绿化费)
(二)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面积× (建设项目相应用地性质及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直接绿化费);
经营性建设项目: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面积×(居住用地相应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2+直接绿化费)。
(三)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
按省住建厅下发的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闽财税〔2019〕3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闽财税函〔2020〕1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赔偿收入部分征收标准的函》,今后若有调整按最新公布的标准相应调整。
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涉及的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费均按最新公布的标准计取,其中:直接绿化费按450元/平方米计(山区、半山区乡镇直接绿化费按350元/平米计取),今后将定期调整并另行公布;城镇基准地价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2024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侯政规〔2024〕4号执行)。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已明确减免收费的,按其规定执行。
县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绿地率不足、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缴纳的绿化补偿费由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支出。实施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对于经批准占用绿地并缴纳绿化补(赔)偿费的项目,遇城市规划调整时用地单位应当服从调整,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