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是闽侯县人社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劳动保障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社系统的信息公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人社系统各部门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人社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县人社局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县人社局工作部门(下属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工作动态;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闽侯县政府网站“福建·闽侯”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建·闽侯”(网址为http:// www.minhou.gov.cn),宣传栏、政务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方式公开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闽侯”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本局宣传栏、政务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五)编排体系
索引号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标题 |
生成日期 |
有效性 |
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号。
说明:
1.索引号:每条政府信息对应一个索引号。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4.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5.生成日期:政府信息形成的时间。
6.有效性:政府信息现行有效性。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县人社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县人社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2982284
传真号码:0591-22066680
电子邮箱:22982284@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C栋2层
邮政编码:350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闽侯”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闽侯”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闽侯”网站上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