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8119-2500-2023-00003 | 文号 | 侯商务〔2023〕65号 |
发布机构 | 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4-25 |
标题 | 闽侯县商务局 闽侯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促进商贸服务业稳增长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街道) :根据《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促进服务业稳增长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榕商务运行〔 2023 〕 11号)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 (榕政办〔 2020 〕 114号) 、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商务局下达奖励(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乡镇下拨奖励(补助)资金给企业。针对统一收银的商业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需提供2022年12月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报表(企业盖章) 。 |
索 引 号 | FZ08119-2500-2023-00003 | ||
文号 | 侯商务〔2023〕65号 | ||
发布机构 | 商务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4-25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侯县商务局 闽侯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促进商贸服务业稳增长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街道) :根据《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促进服务业稳增长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榕商务运行〔 2023 〕 11号)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 (榕政办〔 2020 〕 114号) 、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商务局下达奖励(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乡镇下拨奖励(补助)资金给企业。针对统一收银的商业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需提供2022年12月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报表(企业盖章) 。 |
各乡镇(街道):
根据《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促进服务业稳增长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榕商务运行〔2023〕1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商贸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侯政办发〔2022〕9号)文件要求,我县拟对2022年符合促进商贸服务业稳增长奖励条件的提质增效存量企业、新增(含提升)企业兑现奖励。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符合促进服务业稳增长奖励条件的存量企业类型
1.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2022年已在库非2022年当年新增的规上服务业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比2021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收入达到0.2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其中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增量超过0.2亿元的,每增加0.03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限上批发业企业(含专业批发交易市场和销售中心):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2022年已在库非2022年当年新增的限上批发业企业,2022年销售额比2021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5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1.5亿元的,每增加0.1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限上零售业企业(含商业综合体和贸易类电商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2022年已在库非2022年当年新增的限上零售业企业,2022年销售额比2021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0.6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0.6亿元的,每增加0.05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限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含品牌餐饮连锁管理公司):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2022年已在库非2022年当年新增的限上零售业企业,2022年销售额比2021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额达到0.1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0.1亿元的,每增加0.03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上述符合奖励条件的2022年已在库非2022年度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企业2022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得低于2021年;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2022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
二、2022年符合促进商贸服务业稳增长奖励条件的新增(含提升)限上规上企业类型
(一)限上商贸企业
1.2022年度所有当年新增(含提升)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2023年兑现50%,2023年实现20%增长的2024年兑现剩余部分。
2.2022年度所有当年新增的大个体(大个体是指达到纳统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本措施中仅指零售业、餐饮业大个体),按照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2022年度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银的商业综合体和专业市场,纳统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022年度所有当年新增(含提升)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上述享受新增(含提升)奖励的企业必须在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包含月度新增和年度提升两种类型企业。奖励资金不与企业纳税挂钩。
三、申报流程
1.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1)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登陆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打印截止月份的月报表(盖章后)进行申报,并填写对应的申报表,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属地乡镇(街道)申报;
(2)属地乡镇(街道)登陆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其他申报材料进行核实,以正式行文报送县商务局。
(3)县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发函给县税务局、县财政局进行核对。县税务局对各企业2022年、2021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核对,测算各企业2022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
(4)县公安局部门比对申报企业的涉黑涉恶信息;
(5)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测算拟奖励(补助)资金;
(6)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商务局下达奖励(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乡镇下拨奖励(补助)资金给企业。
统计数据所在地与缴税地不一致的企业,统一向统计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四、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
1.2022年度促进商贸服务业稳增长奖励申报表;
2.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信用承诺;
5.“信用中国”截图盖章。
1.2022年12月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报表(企业盖章);
2.2022年、2021年企业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盖章)。
1.2023年6月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报表(企业盖章);
五、其他事项
1.申报期限:截至2023年7月30日;
2.申报奖励的企业必须符合:未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并经公安部门认定无涉黑涉恶记录。
附件:1.2022年度提质增效存量企业奖励申报表
2.2022年度商贸服务业新增(含提升)企业奖励申
报表
3.2022年度提质增效存量企业奖励信息汇总表
(乡镇(街道)汇总)
4.2022年度新增(含提升)企业信息汇总表(乡
镇(街道)汇总)
5. 企业信用承诺书(范本)
闽侯县商务局 闽侯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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