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8101-1000-2015-00021 | 文号 | 侯政办〔2015〕233号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5-10-16 |
标题 |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 有效性 | 失效 |
内容概述 | 《闽侯县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 |
索 引 号 | FZ08101-1000-2015-00021 | ||
文号 | 侯政办〔2015〕233号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生成日期 | 2015-10-16 |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 ||
内容概述 | 《闽侯县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 |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上街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闽侯县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闽侯县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
为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4〕63号)、《关于印发福州市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5〕65号) 要求以及《福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闽侯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减少我县污染物排放,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实现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目标。淘汰“黄标车”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近期淘汰“黄标车”工作目标
1.第一阶段:公务类“黄标车”淘汰。2015年底前淘汰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第二阶段:营运柴油“黄标车”淘汰。2015年10月底前,淘汰我县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12月底前淘汰2006年注册的营运柴油“黄标车”。(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第三阶段:非营运黄标车淘汰。2015年12月底前,全面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非营运柴油“黄标车”。(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黄标车”淘汰总体目标: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我县注册登记的“黄标车”。
二、补贴政策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由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第三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将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车辆交售给福州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车主,按照交售车型、交售时间、车辆注册时间的不同,分别给予车主8000元-30000元的提前淘汰报废财政补贴。
其中,在第一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标准110%执行,在第二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标准执行,在第三阶段交售的按基准补贴标准90%执行。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营运车辆未在第一阶段交售的,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车主,不再享受提前淘汰报废补贴。
三、补贴范围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在闽侯县注册登记的、住所在闽侯县的个人和单位提前淘汰报废(不包括转出)定期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并已经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发给提前淘汰政府补贴。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贴。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应当强制报废、有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以及补偿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的车辆,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车型、注册时间、淘汰时间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车辆提前淘汰的认定标准: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应距离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提前淘汰车辆的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黄标车”信息录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时间为准。
基准补贴标准
注册时间 车辆类型 |
2005年底前 |
2006年以后 |
|
补贴金额(元) |
补贴金额(元) |
||
货车 |
微型载货车 |
8000 |
9000 |
轻型载货车 |
13000 |
14000 |
|
中型载货车 |
16000 |
17000 |
|
重型载货车 |
28000 |
30000 |
|
客车 |
微型载客车 |
8000 |
9000 |
小型载客车 |
10000 |
11000 |
|
中型载客车 |
15000 |
16000 |
|
大型载客车 |
27000 |
29000 |
|
轿车 |
18000 |
20000 |
五、补贴资金来源
按现行财政体制,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经由县商务局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六、办理机构
申请服务窗口设在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由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各派一人入驻负责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复核及资金发放等工作。
七、办理流程
(一)“黄标车”联合服务窗口受理车主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根据各自分工认真审核、复核。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依次做出审核并盖各自的审核章。经审核确认对符合补偿条件提前淘汰报废的“黄标车”,由县财政局安排补助资金拨付至县商务局,再由县商务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按各部门职能分工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车主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车主到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黄标车”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自行到闽侯县商务局网站下载《闽侯县“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持下列材料到联合服务窗口审核是否属于“黄标车”:
1.已有黄标的车辆
⑴核对车辆信息(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环保标志副本,如需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上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⑵进环保标志核发系统查询,该环保标志副本的标志号码是否与系统中的标志号码一致。
⑶确认该车为黄标车后,在“闽侯县黄标车淘汰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处盖专用章。
2.没有黄标的车辆
⑴未年检:车主需到年检站年检;
⑵已年检: 车主需回上年度年检站领取环保标志;
⑶已领黄标车丢失环保标志: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车主需带所需材料到市环保局金鸡山32号环保大楼核发窗口办理补发手续。
(三)车主将提前淘汰“黄标车”交售给福州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并按有关规范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公安车辆管理所为车主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报废机动车注销证明》交还车主。
(五)申请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机动车注销证明》开具后3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
1.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内容须打印,字迹清晰);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
4.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
八、职责分工
(一)县环保局负责淘汰“黄标车”的审核认定工作;
(二)县交警大队负责审核该报废车辆是否属于提前1年以上(含1年),核定年审周期,核定报废车辆车型,是否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三)县商务局负责申请资料的复核,确定具体补贴金额及资金发放;
(四)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安排必要所需补贴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
(五)县委宣传部负责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我县区有关提前淘汰“黄标车”经济补偿方案及正式实施时间,以及联合服务窗口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各部门工作分工等信息。
九、监督管理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的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工作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加强淘汰监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资金管理。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2.闽侯县“黄标车”淘汰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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