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8115-2500-2017-00005 文号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17-04-25
标题 甘蔗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索 引 号 FZ08115-2500-2017-00005
文号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17-04-25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甘蔗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内容概述

甘蔗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17-05-02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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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闽侯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侯政办〔2012〕37号)、《闽侯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侯政办〔2013〕131号)及我县出台的相关文件,结合甘蔗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闽侯县甘蔗街道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征收范围,具体以征地红线为准。

二、航拍图管理

    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建设年限、层数、结构、面积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对照相应年份(即2006年10月份;2010年11月份;2013年11月份;2014年12月份)航拍图,以相应年份的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甘蔗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房屋征收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房屋征收认定具体工作。对于福州市勘测院无法提供所需年限、项目地范围内航拍图的,认定小组应结合相对年份最接近的航拍图进行认定。严禁房屋认定工作小组在房屋征收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

三、房屋征收补偿单价

根据我县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分为6类9等(见表一)。补偿单价主要用于甘蔗旧城改造项目(二期)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在评估中,非主要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价换算,若实际房屋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另行计算。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如遇(表二)以外的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结合成新另行估算。本补偿单价适用于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成新率的评定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见表三)。

五、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我县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集体土地证中占地面积属于滴水的部分不计建筑占地面积。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地点及安置房计价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有效证件作为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也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只能按一户认定进行补偿安置,但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分房型进行安置。

无证件房屋折算后面积不足30㎡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上不享受无房户、紧房户居住条件保障相关政策;属于无房户、紧房户须安置的,应将无证房屋折算后的合法面积并入计算安置。

3.产权调换:旧房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其计价标准合法面积部分按650元/㎡计价,公摊奖励面积部分按650元/㎡计价,因安置房结构原因造成的结构差按650元/㎡进行互补差价。超面积部分,因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50元/㎡计价;因上调一个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300元/㎡计价。安置房上靠标准房型后被征收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已满7㎡的,不予上调户型安置;不足7㎡的,可上调一个户型安置。以上安置房计价标准均未含层次调节系数(表六)。

4.安置方式及地点:就地就近安置。

(1)就地安置

就地安置安置房在公布回迁分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交易应缴交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10元的差价款。

我县安置房大部分土地性质为集体或国有划拨地,本次旧城改造二期就地安置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地。根据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该地段国有出让地安置房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比国有划拨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高1710元。为了加快推动旧城改造二期房屋征收工作,本着让利被征收户原则,本次房屋征收安置房计价标准先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三款执行,安置房回迁五年后若被征收户需上市交易,再由被征收户按交易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交1710元的安置房差价款(但不计从回迁到上市交易这段时间安置房差价款产生的利息)。该条款在房屋征收协议中予以明确。

(2)就近安置:甘蔗旧城改造一期安置房剩余房源。

5.安置房标准房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120㎡、135㎡。

七、货币补偿

住宅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楼面地价3899元/㎡+建安成本差价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按时签订协议奖励+按时搬迁奖励]+ 按时搬迁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金额+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一)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平均土地价格。

(二)建安成本差价是指安置房建安成本(2200元/㎡)与等面积产权调换应交安置房款(650元/㎡)的差价。

(三)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

(四)成新率为房屋新旧程度(表三)。

八、房屋征收费用补贴标准及安置房维修基金缴交

1.房屋征收可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月(补助费以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的按30㎡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自封房之日起先发放一年,一年之后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按年、季度或月发放过渡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超出过渡期限的按双倍发放过渡费。项目业主提供过渡房的,过渡费发放基数应扣除相应的过渡房面积。

2.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分为搬出旧房和搬入安置房两次补助、货币补偿按搬出旧房一次补助。搬家补助费标准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次,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3.安置房维修基金、物业费应在交房之日起,由被征收户按规定缴交。

九、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证件齐全的

对已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下同)及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同)的,原审批建筑面积部份按10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无证但属祖留的土木、木结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10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其产权证面积100%给予确定合法面积,超出证件部分按第九条第(二)、(三)款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证件不齐全的

1.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被征收人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之一的补偿安置标准:

(1)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原审批建筑面积部分按95%给予确定合法面积。

(2)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且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有证件部分属框架、砖混、砖木结构未建满三层的(不含已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内全部未建部分):

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之一的,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已建一层以上(含一层)、在三层以内(含第三层)未建满的面积,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在原审批范围内按三层95%给予计算安置面积。未建满部份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项目业主补交安置房差价款,补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未建满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

(4)被征收房屋有证件部分属祖留木、土木结构房屋原未建满二层的(不含已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内全部未建部分):

原审批建筑占地范围内已建一层以上(含一层)、在二层以内(含第二层)未建满二层部分按二层10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未建满部份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项目业主补交安置房差价款,补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未建满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

 (5)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之一全部未建的(不含已批建筑占地面积范围内已建部分):

在原审批四至范围(经国土部门出具证明)审批占地面积部分全部未建的按一层95%给予计算安置面积(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一的按一层10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未建满部份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项目业主补交安置房差价款,补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未建满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

以上第(3)(4)(5)点被征收户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之一2010年11月1日之前未建满部分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份,房屋按重置价(表一)结合成新率(表三)予以补助,不予安置,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装修部份另行补偿,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部份,房屋按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装修部份不予补偿。

未建满部分及全部未建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金额=折算后合法面积×[楼面地价(3899元/)+建安成本差价(1200元/)+奖金(800元/)]

2.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证件范围内加层部分,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5%给予确定合法面积,超出部分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以上情况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无证件的

1.有证件部份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无证件部分房屋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确定合法建筑面积,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含有证部份,祖留木、土木结构房屋除外,下同)在120㎡以内(含120㎡),三层以下(含第三层)按9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2)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后至2006年8月26日(以2006年10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三层以下(含第三层)按8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3)在2006年8月26日至2010年11月1日(以2010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三层以下(含第三层)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本条第(三)款第1点所列房屋对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超出以上部分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3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2.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框架、砖混、砖木结构无证房屋(以2013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给予货币补助,不予安置,装修部分另行补偿。

货币补助金额=认定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按时签订协议奖励+按时搬迁奖励]+二次装修补偿

(1)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3)超过以上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拆除。

3.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简易结构房屋(如铁皮房),按16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装修部分另行补偿。

(1)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3)超出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拆除。

4.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结构情况,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装修部份不予补偿。

(1)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3)超出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拆除。

5.被征收房屋原址原建未经审批的:

对原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经审批在2010年11月1日前进行改建或重建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并符合:

(1)四至不变;

(2)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审批证件面积的;

(3)三层以下(含三层);

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审批面积9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份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6.被征收房屋已缴交建房款未报批的:

缴交的建房款指的是个人建房审批前期需缴交的相关费用如土地建房款、土地补偿款等,不含变相缴交的土地再造费、教育基金、罚没款等。

2006年8月26日之前缴交建房款,在2010年11月1日以前已经建成的房屋(以2010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无办理审批手续,但费用已上缴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财务并提供原始凭证(凭证日期需为2006年8月26日之前),原始凭证中已体现建筑占地面积的,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按原始凭证中所体现的建筑占地面积进行折算建筑占地面积(原始凭证体现超过120㎡的按120㎡折算建筑占地面积)。原始凭证中没有体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按下列年限的标准折算建筑占地面积:

(1)1995年12月31日之前缴交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原始凭证中缴交金额÷20元/㎡;

(2)1996年1月1日—2006年8月26日缴交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原始凭证中缴交金额÷50元/㎡。

已缴交建房款部分,由个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街道签注意见,建筑面积在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的,按上述建筑占地面积的90%确定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超出部分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7.2014年12月1日前所有临时搭盖(含木板房),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一次性予以20~50元/㎡补助,不予安置。

8.2014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本条款无证件房屋部分认定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后,报甘蔗街道办事处及闽侯县县城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指挥部核定。

十、协商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一)产权调换奖励标准

1.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合法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最多不超过50㎡),公摊补助面积计入安置面积计算基数。

2.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3.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1.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0%给予补助。10%公摊补助部分计算金额包括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差价、按期签订协议搬迁奖励。

2.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3.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4.安家补贴:按合法面积50元/㎡给予补贴。

5.6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合法面积8元/㎡·月给予补助。不足30㎡的按30㎡计算

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产权调换应先按成套面积给予安置、剩余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不予上靠上调。

(三)被征收户在协商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封房的,未封闭阳台和走廊按100%计算建筑面积,超出协商期限的按规定予以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营业性用房补偿标准

1.原规划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屋登记机构确认,但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沿街主干道进深不超过7米,次干道进深不超过4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协商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屋用途进行补偿安置。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沿街主干道进深不超过7米,次干道进深不超过4米)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沿街主干道进深不超过7米,次干道进深不超过4米)建筑面积的80%确定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3)1991年7月13日至2004年10月26日《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沿街主干道进深不超过7米,次干道进深不超过4米)建筑面积的60%确定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4)2004年10月26日《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生效后,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不论是否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的,一律按原房屋使用性质实行补偿安置。

3.营业性用房的补偿标准:

(1)甘洲路、校园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17810元+被征收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成新率+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二次装修补偿金额。

(2)蔗洲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15662元/㎡+被征收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成新率+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二次装修补偿金额。

(3)除甘洲路、蔗洲路、校园路以外地段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10156元/㎡+被征收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成新率+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二次装修补偿金额。

营业性用房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对被征收人营业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按时签订协议的,给予营业性用房区位补偿单价的5%奖励;按时搬迁的,再给予营业性用房区位补偿单价的5%搬迁奖励。

十二、厂房(管理房)的补偿标准

2014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有证厂房按市场评估进行货币补偿。2014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无证厂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及奖励,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及奖励。

1.厂房建筑物单价按照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表一)结合房屋成新率(表三)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2.砖墙铁皮盖顶、砖墙石棉瓦盖顶、砖木结构管理房:墙体为24墙按砖木一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墙体18墙或18墙以下的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3.铁皮围护、钢管架厂房: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4.无墙体铁皮盖顶钢管架厂房:按简易结构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5.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元/㎡奖励。

6.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再给予30元/㎡奖励。

7.搬迁费:按6元/㎡。

8.2013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无证厂房的二次装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计价标准(表二)结合成新率(表三)给予补偿;2013年11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证厂房的二次装修不予补偿。

9.无证厂房的结构、年限、用途由甘蔗街道办事处认定小组进行认定,严禁将生产厂房认定为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10.2014年12月1日之后建成的无证厂房不予补偿安置。

十三、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保障

1. 无房户、紧房户

被征收人属无房户、紧房户(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原建房审批申请表中所列户主及家庭成员应合并计算)户口在本村,选择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含安置房面积),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的,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安置面积可照顾至人均建筑面积25㎡。应缴安置房款可由被征收人向甘蔗街道或旧城改造指挥部申请减免,甘蔗街道或旧城改造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给予适当减免。

被征收人属无房户、紧房户,其增加建筑面积计价标准:15㎡以内按1800元/㎡,15㎡-45㎡按2200元/㎡,超出45㎡按《闽侯县调整土地性质和回购安置房安置协议实施意见(试行)》(侯政办〔2015〕84号)5000元/㎡计价。

2. 紧房户、困难户分户条件

对房屋征收中遇到的个别紧房户、困难户确需分户安置的,在不超出总安置面积的前提下可分房型安置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户口在本村且户口簿已分户;

(2)分户对象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无其它住房。

3.被征收人临时过渡保障

对家庭收入低、房屋合法面积少、人口多的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因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过低导致自行过渡确实困难的,可申请增加补助,由甘蔗街道办事处或闽侯县县城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指挥部核定  

4. 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奖励

房屋有效证件的持证人或无证房屋认定户主,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绝育证明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时,可享受在原有安置面积(含紧房户增加的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另外增加15㎡安置,增加的15㎡部分按1800元/㎡结算。夫妻双方应如实申报生育情况,村(居)委会签注意见,街道卫计部门负责核实后作为奖励依据,如有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应退回增加的面积,并以骗取国家财产论处。

 十四、对其它特殊构筑物按个案处理。

十五、房屋征收其他事项

1.奖励时间以旧房搬迁腾空房屋移交封房为依据,如有发现封房后被征收户擅自搬入旧房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2.困难户搬迁、过渡补助: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高龄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每户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搬迁、过渡补助。

3.附属物及二次装修补偿:附属物按照(表二)结合成新率(表三)进行计算补偿金额。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四)结合成新率(表五)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但二次装修补偿单价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支付。

4.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5.协商期限及安置房回迁选房顺序号的确定

(1)第一协商期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在第一协商期签订协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18点前封房的,在2017年5月28日按封房顺序号抽取第一批次回迁选房顺序号。

(2)第二协商期为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6月11日,在第二协商期签订协议并于2017年6月18日18点前封房的,在2017年6月19日按封房顺序号抽取第二次批次回迁选房顺序号。(顺延第一批次选房顺序号之后)

(3)2017年6月12日之后签订协议的被征收户选房顺序号顺延第二批次选房顺序号之后按封房顺序号依次领取。

6.超过以上协商期限尚未搬迁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十六、被征收房屋权属纠纷及抵押的处理

(一)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

房屋产权纠纷,原则上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由纠纷当事人向旧城改造指挥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调解协议原件存档备案,按调解协议内容处理;如协商期限届满时,产权纠纷仍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由甘蔗街道或旧城改造指挥部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暂无法确定的处理:

被征收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甘蔗街道或旧城改造指挥部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三)被征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处理:

被征收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的,相关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抵押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十七、征收安置工作程序

1.房屋征收必须坚持“六公开制度”:面积丈量公开、住房情况公开、封房顺序号公开、补偿安置情况公开、奖励标准公开、货币补偿安置公开。

2.被征收人应该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被征收人搬离房屋后,应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由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将房屋贴上封条,发给被征收人封房顺序号,作为优先抽或选安置房的依据。

十八、房屋征收注意事项

1.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应向水、电、电信、广电部门交清费用。属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否则水、电部门按管理规定处理(由业主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水电、电信、广电等部门)。被征收人应做好一户一表登记工作,作为今后回迁申请减免费用的依据。

2.摸底、复核期间,为做到不误不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人核对面积及附属物等,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3.被征收人应在《公告》协商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办好房屋移交手续。

4.选择产权调换的,除旧房补偿款、附属物及二次装修补偿款外,其余款项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并封房后发放;如旧房补偿款、附属物及二次装修补偿款总金额多于安置房(不计层次调解系数)款项,则多出部分的金额在封房后可先予发放。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封房后予以全部发放。

5.房屋有效证件持证人已死亡情况下,除被征收人持有继承公证书外,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由其继承人代理签订房屋征收协议。

6.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签订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货币补偿协商不成的,对证件齐全的,被征收人也可以申请征收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十九、征收工作纪律

1.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3.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务,强占房屋,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

结构

等级

单价 元/㎡

主       要     特     征

备注

结  构

楼地面、顶棚墙面装修

门  窗

设 备

框 架

结 构

600

框架结构,带型或桩基础,五层或五层以上,钢筋砼楼屋盖,多孔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水泥砂浆粉刷,外墙粉刷或贴面砖。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490

框架结构,带型基础,钢筋砼楼、屋盖,框架间普通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砖 混 结 构

440

外墙厚24㎝,钢筋砼地圈梁,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砼板架空隔热层,楼层二层或二层以上。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设有结构柱的增加4%

350

外墙厚18㎝或18㎝以下条石基础,钢筋楼、屋盖三层或三层以下。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水卫电照齐全

 

砖 木 结 构

360

24㎝墙承重,毛条石基础,普通人字形屋架,木瓦屋面,木基层、木楼盖。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给水电照

280

山墙厚18㎝或18㎝以下,山墙搁檩、毛条石基础。木瓦屋面,木基层。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普通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给水电照

 

木  结  构

370

旧式排架扇、八子落柱或旧式单披排架,磉石柱基,木瓦屋面,木基层,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木地板,厅堂三合土地面(前后廊石板),薄板吊顶,柴泥麻筋灰粉刷。

板门扇、玻璃窗

给水电照

 

土 木 结 构

245

夯土墙承重,乱毛石基础,木瓦屋面,木基层,山墙搁檩。

水泥砂浆地面,柴泥麻筋灰粉刷。

板门扇、玻璃窗

电照

 

简 易

结 构

160

简易八子落柱,山墙搁檩,构件不规格。瓦屋面,杂料基层。

水泥砂浆地面,四周杂料围钉。

简易木门窗

电照

 

 

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计价标准(表二)

序号

项          目

单        价

1

夯石围墙

80元/ m3

2

砖砌围墙

120元/ m3

3

整毛石护坡

140元/ m3

4

乱毛石护坡

100元/ m3

5

普通砖石水井

每口900元

6

室外家用柴煤灶

每口150元

7

室外普通厨房洗菜池

90元/个

8

室外洗脸盆

100元/个

9

抽水井

300元/个

10

不锈钢门窗

150元/个

11

砖水塔

500元/个

12

室外砼地面

18元/㎡

13

埕地条石地面

40元/㎡

14

埕地水泥花砖地面

35元/㎡

15

埕地水磨石地面

55元/㎡

16

埕地瓷缸砖地面

50元/㎡

17

埕地花岗石地面

70元/㎡

18

埕地波化砖地面

70元/㎡

19

琉璃瓦

90元/㎡

20

铝合金固定窗

120元/㎡

21

铝合金推拉窗

220元/㎡

22

防盗网(镀锌管)

50元/㎡

23

铁窗栅

圆钢40元/㎡、钢管65元/㎡

24

铁门

钢管175元/扇 、豪华门485元/扇

25

化粪池

800元/座

26

有盖门亭

300元/米

27

有线电视

50元/户

28

电话

58元/户

29

宽带

108元/户

30

空调移机

150元/台(移机费用)

31

三项电表

3500元/架

32

电表

300元/架

33

水表

1100元/架

34

太阳能热水器

200元/台(移机费用)

 

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表三)

房屋标准

成新率

基本评定标准

完好房

80—95%

结构构件完好,装修和设备完好、齐全完整,管道畅通,现状良好,使用下沉或虽个别分项有轻微损坏,但一般经过小修就能修复。

基本完好房

60—80%

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构部件有轻微损坏,装修基本完好,油漆缺乏保养,设备、管道现状基本良好,经过一般性的维修能恢复的。

一般损坏房

40—60%

结构一般性破坏,部分构部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装修局部有破损,油漆老化,设备、管道不够畅通,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件有部分老化、损坏或残缺,需要进行中修或局部大修更换部分部件。

严重损坏房

30—40%

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老化见底,设备陈旧不齐全,管道严重堵塞,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重损坏,需进行大修或翻修、改建。

危险房

30%以下

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及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

 

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重置价档次分类说明表(表四)

档次

装修

重置价 (元/㎡)

主  要  特  征

一档

500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高档花岗岩、玻化砖或实木地板;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水泥漆、喷涂料、木作墙裙;天棚为吊顶或四周石膏角线、带灯座;室内设有部分壁柜;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窗帘盒,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瓷砖铺地,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卫生间吊顶、洁具齐全;电话、电视等线、盒、出线座等弱电、电照齐全。

二档

400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中档花岗岩、缸砖或金刚板;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涂料粉刷、瓷砖墙裙;天棚四周石膏角线;铝合金窗,阳台有防盗网;厨房地板砖地面,瓷砖墙面;卫生洁具齐全,吊顶。普通电照。

三档

300

入户门铁门及木门,地面为普通瓷砖或普通花岗岩,墙体部分贴砖,墙面及天棚普通墙漆粉刷及四周贴角线。木门窗,卫生间洁具齐全,吊顶。普通电照。

四档

200

地面为普通瓷砖;墙面部分贴瓷砖,内墙面及天棚普通墙漆粉刷;木门窗,简单铁门、防盗栅。普通水卫电照。

五档

100

地面为地板砖或斗地砖;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木门窗,简单铁门、防盗栅。简单水卫电照。

六档

50

水泥楼地面找平,简单水泥砂浆墙面,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木门窗等;简单水卫、电照。

七档

0

未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水泥楼地面,简单水泥砂浆墙面。

说明:

二次装修标准超过本表最高档装修主要特征描述,项目业主可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现场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成新率评定标准(表五)

新旧程度

成新率

基本评定标准

80—95%

楼地面:完好、平整;门窗:开启灵活,五金完好,漆面光亮;内粉饰:完好,无痕迹,漆面光亮;顶棚:完好;细木:完好,无痕迹,漆面光亮;洁具、灯具:使用正常,外观颜色无变化。整体装修外观如同新做。

较新

60—80%

楼地面:基本完好、平整;门窗:开启基本灵活,五金略有锈点,漆面略有褪色;内粉饰:基本完好,局部处有损痕,漆面缺乏保养;顶棚:基本完好;细木:基本完好,个别处有损痕,漆面略有褪色;洁具、灯具:使用正常,外观颜色基本无变化。整体装修外观较新。

一般

40—60%

楼地面:有一定磨损、起砂,但基本平整;门窗:开关有杂音,个别处腐朽变形,五金锈蚀,漆面褪色;内粉饰:个别处破损,老化,个别处轻度裂缝、剥落;顶棚:一般;细木:较旧,局部有损痕,个别处开裂;洁具、灯具:使用基本正常,洁具外观颜色发黄,灯具金属锈蚀褪色。整体装修外观一般。

较旧

30—40%

楼地面:磨损严重、起砂、不平;门窗:尚能开关,局部腐朽变形,五金锈蚀,油漆老化;内粉饰:部分裂缝、剥落;顶棚:较旧;细木:陈旧、局部咸蚀、开列;洁具、灯具:尚能但简单陈旧。整体装修外观较旧。

30%以下

楼地面:严重破损、起砂、剥落、不平;门窗:大部腐朽变形,普通开关不灵,五金残损,油漆老化见底;内粉饰:部分空鼓、裂缝、剥落;顶棚:陈旧;细木:陈旧、有咸蚀;洁具、灯具: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重损坏。基本无人维护保养。

 

产权调换房屋层次调节系数(表六)

增     楼

 减     房

系     类

   数     别

   %    

 

层次

 

五层楼房

 

六层楼房

 

七 层 楼 房

 

底部有架空

停车或一至

二层营业商场

高层带电梯

五层楼房

六层楼房

七层楼房

四层楼房

五层楼房

六层楼房

七层楼房

八层楼房

九层楼房

 

一层

 

 

-4

 

-4

 

-4

 

-1

 

-1

 

-1

 

-1

 

-2

 

-2

 

-3

 

-3

 

-4

 

二层

 

 

0

 

0

 

0

 

+2

 

+2

 

+2

 

0

 

-1

 

-1

 

-2

 

-2

 

-3

 

三层

 

 

+7

 

+5

 

+4

 

+5

 

+4

 

+4

 

0

 

0

 

0

 

-1

 

-1

 

-2

 

四层

 

 

+7

 

 

+6

 

 

+5

 

+5

 

+5

 

+5

 

+1

 

+1

 

0

 

0

 

0

 

-1

 

五层

 

 

-10

 

+4

 

+5

 

-11

 

+3

 

+3

 

+2

 

+1

 

+1

 

0

 

0

 

六层

 

 

-11

 

+2

 

-13

 

+2

 

+2

 

+2

 

+1

 

+1

 

七层

 

 

-12

 

-15

 

+3

 

+2

 

+2

 

八层

 

 

+3

 

+3

 

九层

 

 

+4

九层以上

九层以上带电梯楼房在九层层次调节系数基础上,其层次调节系数每层递增1%。

备 注

以上楼房层数不包括底层或商场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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