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16-05-21 |
标题 | 闽侯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意见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生成日期 | 2016-05-21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侯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意见 | ||
内容概述 |
闽侯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闽侯县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侯政文〔2013〕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针对《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侯政文〔2010〕138号)等县政府已出台的房屋征迁相关文件内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航拍图管理
每宗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建设年限、构造、面积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相应年份的航拍图为甄别底线。各乡(镇)街道应成立房屋征收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房屋征收认定具体工作。严禁房屋认定工作小组在房屋征收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航拍图由各乡(镇)街道或项目指挥部统一购买、管理、使用。同时,送房屋征收部门报备。所需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二、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及安置房维修基金缴交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征收可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房属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属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月(补助费以相应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的按30㎡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自封房之日起先发放一年后逐月发放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超出过渡期限的超出部分按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提供过渡周转房的等面积部分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6元/㎡·次计算,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三)安置房维修基金缴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计算被征收人安置房回迁差价款时,应一并计算安置房维修基金缴交金额,安置房维修基金按20元/㎡计算。被征收人在缴交安置房差价款时一并缴交安置房维修基金,缴交后的维修基金汇入各乡(镇)街道设立的安置房维修基金账户,按规定使用。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法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证件齐全的:
1、对已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许可证)的,原审批面积部分按10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第三条第(二)、(三)款执行。
2、对祖留的土木、木结构房屋,以祖留实际建筑面积10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3、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按其建筑面积10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第三条第(二)、(三)款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证件不齐全的:
对2008年12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被征收人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之一的按以下标准确定合法建筑面积:
1、在原审批面积部分建满三层的:
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原审批面积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5%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超用地部分(今后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无条件拆除),且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其他超出部分按第三条第(三)款执行。
2、在原审批面积部分未建满三层的:
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部分,被征收房屋属框架、砖混、砖木结构的,三层(含三层)以内未建的面积,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在原审批范围内按95%给予计算安置面积,未建部分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征收人补交安置房差价款,补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未建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房屋属祖留木、土木结构房屋原未建满二层的: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原未满二层面积部分在建筑占地范围内按10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未建部分折算合法面积后,被征收人应向征收人补交安置房差价款,补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原未建部分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无证件的:
有证件部分按第三条第(一)、(二)款给予补偿和安置,无证件部分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含有证部分)在120㎡以内(含120㎡),原房屋三层以下(含三层)按9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房屋原建筑占地审批面积部分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超出以上部分按3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2、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后至2006年8月26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含有证部分)在120㎡以内(含120㎡),对无证部分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按8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第四层(含第四层)以上第六层(含第六层)以下房屋原建造占地审批面积部分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对超出以上部分按3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2006年8月26日之前建造的房屋,认定工作小组应以事实为依据,确实无法认定的,可以2006年10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
3、在2006年8月26日至2008年12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含有证部分)在120㎡以内(含120㎡),对无证部分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3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2008年12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认定工作小组应以事实为依据,确实无法认定的,可以2010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
4、对2008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房屋。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证明,认定工作小组认定,指挥部核定后按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给予150元/㎡一次性补助,不予奖励和安置。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助。
(四)被征收房屋原址原建未经审批的:
2008年12月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对原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批进行改建或重建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并符合:
1、四至不变;
2、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审批证件面积的;
3、三层以下(含三层);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已缴交建房款未报批的:
在2006年8月26日以前,无办理审批手续的,但费用已上缴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财务并提供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中,已体现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按原始凭证中所体现的占地面积进行折算合法建筑面积(原始凭证体现超过120㎡的按120㎡折算合法建筑面积);没有体现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以内(含120㎡)、建筑层数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签注意见,按下列年限的标准折算面积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9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第三条(三)款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折算:
1、1990年4月1日—1995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原始凭证中缴交金额÷20元/㎡;
2、1996年1月1日—2006年8月26日建造的房屋: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原始凭证中缴交金额÷50元/㎡。
四、阳台、走廊面积计算
被征收户在协商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封房的,未封闭阳台和走廊以100%计算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期限的按规定予以计算建筑面积。
五、房屋征收二次装修补偿
房屋征收二次装修补偿标准详见表四、表五。
六、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保障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户口在本村,属无房户、紧房户的,选择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含安置房面积),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的,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照顾至人均建筑面积25㎡。应缴安置房款可由被征收人申请乡(镇)街道或项目指挥部减免,乡(镇)街道或项目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给予适当减免。
无房户、紧房户系指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指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人均现有住房面积低于25㎡。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绝育的家庭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时,可享受安置时上调一个档次,在原有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另外再增加15㎡安置,增加的15㎡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七、被征收人临时过渡保障
对家庭收入低、房屋合法面积少、人口多的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因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过低导致自行过渡确实困难的,可申请增加补助,由业主单位或乡(镇)街道、项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八、被征收人证件提交
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等材料,配合协助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
九、被征收房屋权属纠纷及抵押的处理
(一)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
房屋产权纠纷,原则上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由纠纷当事人向项目指挥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调解协议原件存档备案,按调解协议内容处理;如规定期限届满时,产权纠纷仍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由业主单位或乡(镇)街道、项目指挥部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暂无法确定的处理:
被征收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业主单位或乡(镇)街道、项目指挥部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三)被征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处理:
被征收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的,相关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抵押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十、房屋征收强制执行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由闽侯县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提请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房屋征收安置基本流程
房屋征收基本流程分为调查摸底、方案公布、宣传动员、面积核对、签订协议、腾空交房、抽选房号、旧房拆除、工程建设、回迁安置。
十二、严肃被征收房屋认定工作纪律
对证件不齐的房屋性质、结构、层数、年限等认定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对照航拍图甄别进行认定。对房屋认定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构成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十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侯政文〔2010〕138号)文件中拆迁改为征收。原实施方案(侯政文〔2010〕138号)及县政府已出台的房屋征迁相关文件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十四、本补充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本补充意见公布施行之前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原则上按原规定执行。
十五、本补充意见适用于除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我县各乡(镇)街道房屋征收。
十六、本补充意见由闽侯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 | |||||||
结构 | 等级 | 单价 元/㎡ | 主 要 特 征 | 备注 | |||
结 构 | 楼地面、顶棚墙面装修 | 门 窗 | 设 备 | ||||
框 架 结 构 | 一 | 600 | 框架结构,带型或桩基础,五层或五层以上,钢筋砼楼屋盖,多孔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水泥砂浆粉刷,外墙粉刷或贴面砖。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
二 | 490 | 框架结构,带型基础,钢筋砼楼、屋盖,框架间普通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 |
砖 混 结 构 | 一 | 440 | 外墙厚24㎝,钢筋砼地圈梁,毛条石基础,钢筋砼楼、屋盖,砼板架空隔热层,楼层二层或二层以上。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设有结构柱的增加4% |
二 | 350 | 外墙厚18㎝或18㎝以下条石基础,钢筋楼、屋盖三层或三层以下。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水卫电照齐全 |
| |
砖 木 结 构 | 一 | 360 | 24㎝墙承重,毛条石基础,普通人字形屋架,木瓦屋面,木基层、木楼盖。 |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给水电照 | ? |
二 | 280 | 山墙厚18㎝或18㎝以下,山墙搁檩、毛条石基础。木瓦屋面,木基层。 | 杉木楼板,水泥砂浆地面,薄板吊顶,内墙普通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 | 给水电照 |
| |
木 结 构 | 一 | 370 | 旧式排架扇、八子落柱或旧式单披排架,磉石柱基,木瓦屋面,木基层,板壁,部分抹灰假墙。 | 木地板,厅堂三合土地面(前后廊石板),薄板吊顶,柴泥麻筋灰粉刷。 | 板门扇、玻璃窗 | 给水电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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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木 结 构 | 一 | 245 | 夯土墙承重,乱毛石基础,木瓦屋面,木基层,山墙搁檩。 | 水泥砂浆地面,柴泥麻筋灰粉刷。 | 板门扇、玻璃窗 | 电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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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易 结 构 | 一 | 160 | 简易八子落柱,山墙搁檩,构件不规格。瓦屋面,杂料基层。 | 水泥砂浆地面,四周杂料围钉。 | 简易木门窗 | 电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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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计价标准(表二) | ||||
序号 | 项 目 | 单 价 | ||
1 | 夯石围墙 | 80元/ m3 | ||
2 | 砖砌围墙 | 120元/ m3 | ||
3 | 整毛石护坡 | 140元/ m3 | ||
4 | 乱毛石护坡 | 100元/ m3 | ||
5 | 普通砖石水井 | 每口900元 | ||
6 | 室外家用柴煤灶 | 每口150元 | ||
7 | 室外普通厨房洗菜池 | 90元/个 | ||
8 | 室外洗脸盆 | 100元/个 | ||
9 | 抽水井 | 300元/个 | ||
10 | 不锈钢门窗 | 150元/个 | ||
11 | 砖水塔 | 500元/个 | ||
12 | 室外砼地面 | 18元/㎡ | ||
13 | 埕地条石地面 | 40元/㎡ | ||
14 | 埕地水泥花砖地面 | 35元/㎡ | ||
15 | 埕地水磨石地面 | 55元/㎡ | ||
16 | 埕地瓷缸砖地面 | 50元/㎡ | ||
17 | 埕地花岗石地面 | 70元/㎡ | ||
18 | 埕地波化砖地面 | 70元/㎡ | ||
19 | 琉璃瓦 | 90元/㎡ | ||
20 | 铝合金固定窗 | 120元/㎡ | ||
21 | 铝合金推拉窗 | 220元/㎡ | ||
22 | 防盗网(镀锌管) | 50元/㎡ | ||
23 | 铁窗栅 | 圆钢40元/㎡ 钢管65元/㎡ | ||
24 | 铁门 | 钢管175元/扇 豪华门485元/扇 | ||
25 | 化粪池 | 800元/座 | ||
26 | 有盖门亭 | 300元/米 | ||
27 | 有线电视 | 50元/户 | ||
28 | 电话 | 58元/户 | ||
29 | 宽带 | 108元/户 | ||
30 | 空调移机 | 150元/台(移机费用) | ||
31 | 太阳能热水器 | 200元/台(移机费用) | ||
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表三) | ||||
房屋标准 | 成新率 | 基本评定标准 | ||
完好房 | 80—95% | 结构构件完好,装修和设备完好、齐全完整,管道畅通,现状良好,使用下沉或虽个别分项有轻微损坏,但一般经过小修就能修复。 | ||
基本完好房 | 60—80% | 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构部件有轻微损坏,装修基本完好,油漆缺乏保养,设备、管道现状基本良好,经过一般性的维修能恢复的。 | ||
一般损坏房 | 40—60% | 结构一般性破坏,部分构部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装修局部有破损,油漆老化,设备、管道不够畅通,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件有部分老化、损坏或残缺,需要进行中修或局部大修更换部分部件。 | ||
严重损坏房 | 30—40% | 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老化见底,设备陈旧不齐全,管道严重堵塞,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重损坏,需进行大修或翻修、改建。 | ||
危险房 | 30%以下 | 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及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 | ||
? | ? | ? | ? | ? |
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重置价档次分类说明表(表四)
档次 | 装修 重置价 (元/㎡) | 主 要 特 征 |
一档 | 500 |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高档花岗岩、玻化砖或实木地板;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水泥漆、喷涂料、木作墙裙;天棚为吊顶或四周石膏角线、带灯座;室内设有部分壁柜;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窗帘盒,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瓷砖铺地,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卫生间吊顶、洁具齐全;电话、电视等线、盒、出线座等弱电、电照齐全。 |
二档 | 400 |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中档花岗岩、缸砖或金刚板;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涂料粉刷、瓷砖墙裙;天棚四周石膏角线;铝合金窗,阳台有防盗网;厨房地板砖地面,瓷砖墙面;卫生洁具齐全,吊顶。普通电照。 |
三档 | 300 | 入户门铁门及木门,地面为普通瓷砖或普通花岗岩,墙体部分贴砖,墙面及天棚普通墙漆粉刷及四周贴角线。木门窗,卫生间洁具齐全,吊顶。普通电照。 |
四档 | 200 | 地面为普通瓷砖;墙面部分贴瓷砖,内墙面及天棚普通墙漆粉刷;木门窗,简单铁门、防盗栅。普通水卫电照。 |
五档 | 100 | 地面为地板砖或斗地砖;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木门窗,简单铁门、防盗栅。简单水卫电照。 |
六档 | 50 | 水泥楼地面找平,简单水泥砂浆墙面,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木门窗等;简单水卫、电照。 |
七档 | 0 | 未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水泥楼地面,简单水泥砂浆墙面。 |
说明: 二次装修标准超过本表最高档装修主要特征描述,项目业主可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现场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
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成新率评定标准(表五) | ||
新旧程度 | 成新率 | 基本评定标准 |
新 | 80—95% | 楼地面:完好、平整;门窗:开启灵活,五金完好,漆面光亮;内粉饰:完好,无痕迹,漆面光亮;顶棚:完好;细木:完好,无痕迹,漆面光亮;洁具、灯具:使用正常,外观颜色无变化。整体装修外观如同新做。 |
较新 | 60—80% | 楼地面:基本完好、平整;门窗:开启基本灵活,五金略有锈点,漆面略有褪色;内粉饰:基本完好,局部处有损痕,漆面缺乏保养;顶棚:基本完好;细木:基本完好,个别处有损痕,漆面略有褪色;洁具、灯具:使用正常,外观颜色基本无变化。整体装修外观较新。 |
一般 | 40—60% | 楼地面:有一定磨损、起砂,但基本平整;门窗:开关有杂音,个别处腐朽变形,五金锈蚀,漆面褪色;内粉饰:个别处破损,老化,个别处轻度裂缝、剥落;顶棚:一般;细木:较旧,局部有损痕,个别处开裂;洁具、灯具:使用基本正常,洁具外观颜色发黄,灯具金属锈蚀褪色。整体装修外观一般。 |
较旧 | 30—40% | 楼地面:磨损严重、起砂、不平;门窗:尚能开关,局部腐朽变形,五金锈蚀,油漆老化;内粉饰:部分裂缝、剥落;顶棚:较旧;细木:陈旧、局部咸蚀、开列;洁具、灯具:尚能但简单陈旧。整体装修外观较旧。 |
旧 | 30%以下 | 楼地面:严重破损、起砂、剥落、不平;门窗:大部腐朽变形,普通开关不灵,五金残损,油漆老化见底;内粉饰:部分空鼓、裂缝、剥落;顶棚:陈旧;细木:陈旧、有咸蚀;洁具、灯具: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重损坏。基本无人维护保养。 |
产权调换房屋层次调节系数(表六)
增 楼 减 房 系 类 数 别 % 层次 | 五层楼房 | 六层楼房 | 七 层 楼 房 | 底部有架空 停车或一至 二层营业商场 | 高层带电梯 | |||||||
五层楼房 | 六层楼房 | 七层楼房 | 四层楼房 | 五层楼房 | 六层楼房 | 七层楼房 | 八层楼房 | 九层楼房 | ||||
一层 | -4 | -4 | -4 | -1 | -1 | -1 | -1 | -2 | -2 | -3 | -3 | -4 |
二层 | 0 | 0 | 0 | +2 | +2 | +2 | 0 | -1 | -1 | -2 | -2 | -3 |
三层 | +7 | +5 | +4 | +5 | +4 | +4 | 0 | 0 | 0 | -1 | -1 | -2 |
四层 | +7 | +6 | +5 | +5 | +5 | +5 | +1 | +1 | 0 | 0 | 0 | -1 |
五层 | -10 | +4 | +5 | -11 | +3 | +3 | ? | +2 | +1 | +1 | 0 | 0 |
六层 | ? | -11 | +2 | ? | -13 | +2 | ? | ? | +2 | +2 | +1 | +1 |
七层 | ? | ? | -12 | ? | ? | -15 | ? | ? | ? | +3 | +2 | +2 |
八层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3 |
九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九层以上 | 九层以上带电梯楼房在九层层次调节系数基础上,其层次调节系数每层递增1%。 | |||||||||||
备 注 | 以上楼房层数不包括底层或商场店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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