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8911-0300-2015-00047 | 文号 | 白政〔2015〕161号 |
发布机构 | 白沙镇 | 生成日期 | 2015-05-26 |
标题 | 白沙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闽侯县“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投诉举报办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FZ08911-0300-2015-00047 | ||
文号 | 白政〔2015〕161号 | ||
发布机构 | 白沙镇 | ||
生成日期 | 2015-05-26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白沙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闽侯县“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投诉举报办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村(居)、镇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省、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部署,规范“两违”投诉举报办理工作,闽侯县“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闽侯县“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投诉举报办理规定(暂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白沙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0日
闽侯县“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投诉举报办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省、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部署,规范“两违”投诉举报办理工作,闽侯县“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治违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两违”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电、来信、网上举报、来访等形式,反映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 “两违”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治违办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根据其性质、规模、社会危害和影响程度等进行分类处理:对一般投诉举报进行承办;对领导批示,其他行政机关转送或面积较大、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投诉举报进行督办。
第五条 省、市转办和督办件均通过“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转办和督办”模块进行网上下转交办,县级承办单和督办件直接转交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系统”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具体查处投诉举报,收到转办或督办件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查处完毕后,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核实和处理情况,点击发送反馈。县级承办单和督办件查处完毕后,行文反馈给县治违办。
第七条 省、市督办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可向省治违办申请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督办件在网上反馈后,乡镇(街道)应另行正式行文报送处理情况,经县、市逐级把关并正式行文上报省治违办。
第八条 省、市转办件应先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投诉举报是否属实,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网上填报并反馈处理情况,不需行文反馈。
第九条 县级承办单和督办件应及时、快速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查并反馈县治违办,60个工作日内查处完毕并反馈;督办件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县治违办(督办件中另有限时的除外)。
第十条 投诉举报件办结后,应当及时整理档案资料,统一进行立卷、归档和保存,实行一件一档管理。
第十一条 对投诉举报件调查不认真、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逾期未反馈等情况,县治违办将采取催办、约谈、现场督办、直接查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指导。县治违办将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投诉举报办理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进行全县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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