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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竹岐乡里洋村洋里12号一座房屋,于1994年我局颁发给村民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4)字第95311号],现根据当事人薛道兴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村证明人的陈述,“薛道兴 ”与“王道兴”实属同一人,现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人王道兴更正为薛道兴。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请在15个工作日期限内(5月10日前)向我局提出,公告期满内无异议,我局即予重新登记发证。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7日